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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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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工

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发[2006]13号 【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8.25 【实施日期】2006.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宜发[2006]13号)

近年来,全市社区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要求,充分发挥社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着力构建和谐宜昌,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创建世界水电旅游名城的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社区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把社区建设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一)加强社区建设是构建和谐宜昌的重要基础。社区是城市的细胞和城市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社区和谐是城市社会和谐的基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企事业单位改革 1 / 3

的深化,大量人口和社会矛盾在社区汇集,广大居民迫切需要通过社区来改善生活环

境、反映诉求和调解矛盾。大力加强社区建设,有利于营造安全、舒适、宜人的生活环境,有利于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社区建设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内容。社区是党在城市执政的重要基础,肩负着城镇基层事务自治、服务居民的重要职责。社区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只有大力加强社区建设,才能贯彻落实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三)加强社区建设是加快建设世界水电旅游名城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任务。社区是城市的窗口,同时担负着培育文明市民的重要职责。要实现我市“十一五”时期初步建成国际性旅游名城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必须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不断提高市民素质,优化城市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为建设世界水电旅游名城和创建文明城市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进一步加强社区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各类组织的作用

(四)进一步健全社区自治组织。根据城市发展变化,本着地缘边界清晰、有利于整合资源的原则,进一步调整优化社区布局。建立完善社区组织体系,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依法建立健全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法设立内设委员会。建立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好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议事决策作用和协商议事委员会的民主议事、监督作用。

(五)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辖区单位党组织要主动支持社区党组织的工作。科学设置社区党组织的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原则上直管党员在50人以上的社区建立党总支、100人以上的建立党委。要积极推行社区建党委或党总支、住宅小区或楼栋建党支部、楼门单元建党小组或党员中心户的 2 / 3

组织网络,以便于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建立健全社区党建协调机制,依托县(市、

区)、街道、社区党组织建立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协调委员会、联席会,规范日常运转,定期协商议事,促进共驻共建。

(六)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扎实推进流动党员“安家工程”,对流动党员实行“市内联建、市外联管、属地主管、原地协管”的“双联双管”制度,积极探索流动党员管理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行区、街道党员联络服务中心和社区党员联络服务站建设,对各类党员提供服务。重视对离退休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他们在社区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完善发挥在职党员作用的载体、途径、方法,倡导并组织在职党员参与社区活动。积极引导社区民间组织和社会群体中的党员发挥模范作用。深入开展“三助一扶”和“党员结对帮扶”等主题实践活动。加强社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不断为党员队伍注入新的活力。

(七)大力培育社区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组织。以社区为平台,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民间组织和社区志愿者组织,引导他们在社区开展各种公益、慈善活动和群众性文体活动。要积极培育和组建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逐步使社区志愿者人数达到社区人口的8%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社区要为社区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开展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活动场地和设施。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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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宜发[2006]13号【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8.25【实施日期】2006.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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