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必过考点!2017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城市规划原理汇总 - 图文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1、掌握城乡规划的概念

2、熟悉现代城乡规划的基本特点与构成 3、熟悉城乡规划的作用 4、熟悉规划师的角色与地位 内容精讲:

一、 城市规划的概念(掌握) 定义角度 内容 根据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从城市规划的主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要工作内容 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说》定义:“城市规划是各级政府从城市规划 的社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会作用 的角度 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二、现代城乡规划的基本特点与构成(熟悉) 1、现代城市规划的主要特点

(1)综合性。综合性是城市规划的最重要特点之一,在各个层次、各个领域以及各项工作中都会得到体现。

(2)政策性。一方面必须充分反映国家的相关政策,是国家宏观政策实施的工具;另一方面是成城市发展战略、城市发展规模、城市建设用地、各类设施的配置规模和标准、城市用地的调整等等是国家方针政策和社会利益的全面体现。

(3)民主性。要求城市规划能够充分反映城市居民的利益诉求和意愿,保障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使城市规划过程称为市民参与规划制定和动员全市人民实施规划的过程。

(4)实践性。城市规划是一项社会实践,是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社会制度;城市规划是一个过程,需要充分考虑近期需要和长期的发展,保障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2、现代城市规划的基本构成

现代城市规划既是一项社会实践,也是一项政府职能,同时也是一项专门技术。因此,一个国家的城市规划体系有三个子系统组成:法律法规体系、行政体系以及城市规划自身的工作(运行)体系。

(1) 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体系

概法律法规体系是城市规划体系的核心,为其他两个子系统提供法定依据和基本程序。从这述 个角度讲,城市规划行政体系和城市规划运行体系都是对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 分根据法律法一般可分为主干法、从属法、专项法和相关法。 类 规的内容与主干法是指国家和地方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是对城市规划本身的界定、城市规划本城市规划的作用范围以及社会系统与城市系统之间关系的规范。 身的相关性 从属法是对主干法中有关条款的进一步深化的具体规定,其内容多为进行划分 这些条款的实施性细则。 专项法是针对城市规划中涉及的某些特定议题进行的立法。专项法同样从属于主干法,但同时又具有主干法的特征,其与主干法的区别在于主干法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而专项法具有特殊性。其与从属法的区别在于从属法更多是具有普遍性的实施细则,专项法多为具有特定适用条件的各种实施细则的综合。 相关法适于城市规划过程及作用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的总称。 根据相关法主要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方式进行划分,如将所有与城市规律法规的属划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划分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性与适用范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等。 围来划分 (2) 城市规划行政体系 城市规划行政体系是指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权限的分配、行政组织的框架以及行政过程的整体。

26

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纵向”行政关系及其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横向”行政关系共同组成了城市规划行政体系。城市规划行政体系的核心是指不同阶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能分配及行政管理过程的结构。

城市规划行政体系通常是由国家的政府行政体系和行政运作框架所决定的,但也与国家法律的授权直接相关。

(3) 城市规划工作体系

城市规划工作体系是指围绕着城市规划工作和行为的开展过程所建立起来的结构体系,也可以理解为运行体系或运作体系。这一体系本身必然是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起来的,并有大量的活动将依赖于城市规划的行政体系而得到展开。从某种角度讲,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体系和行政体系都是城市规划运行的制度架构,而城市规划运行体系则是城市规划自身的组织结构。

就城市规划的整体而言,城市规划的工作体系包括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城市规划的实施两个部分: 城市规划的目的:建立可以在实践中执行的合法的城市规划文件。包括了城市规划制定体系 的文本体系、各类规划的编制过程和各类规划的审批过程等。 城市规划的目的:将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法定规划付诸实施。其基本内容包括:城市实施体系 规划实施的组织、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城市规划的作用 城市规划通过对城市土地和空间使用配置的调控,来对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从而保证城市的有序发展。 1、宏观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之所以需要干预,关键在于各项建设活动和土地使用活动具有极强的经济条外部性。 件调控城市规划之所以能够作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条件的手段,其操作的可能性是建立在这样的手段 的基础之上的:一是通过对城市土地和空间使用的配置即城市土地资源的配置,进行直接的控制。第二,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进行管理的实质是对开发权的控制,这种管理可以根据市场的发展演变及其需求,对不同类型的开发建设实施管理和控制。 城市规划通过对社会、经济、自然环境等的分析,结合未来发展的安排,从社会需要的2、保障角度对各类公共设施等进行安排,并通过对土地使用的安排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了基社会公础,通过开发控制保障公共利益不受到损害。 共利益 对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以及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等,则通过空间管制等手段予以保护和控制,是这些资源能够得到有效保护,使公众免受地质灾害的损害。 社会利益涉及多方面,就城市规划的作用而言,主要是指由土地和空间使用所产生的社会利益之间的协调。 首先,城市是一个多元的复合型的社会,城市规划以预先安排的方式、在具体的建设行3、协调为发生之前对各种社会需要进行协调,作为社会协调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平得对待各利益社会利团体,并保证普通市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生活和发展的需要。 益,维其次,通过开发控制的方式,协调特定的建设项目与周边建设和使用之间的利益关系。护公平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某一块地的价值不仅取决于该地块的使用本身,而且往往还受到周边地块的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使用方式等等的影响,而且不仅受到现在的土地使用状况,更为重要的是会受到其未来的使用状况的影响。 4、改善 人居环境涉及许多方面,即包括城市与区域的关系、城乡关系、各类聚居区与自然人居环环境之间的关系,也涉及城市与城市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涉及各聚居点内部的各类要素境 之间的相互关系。 四、城市规划师的角色与地位(熟悉) 1、政府部担当两方面职责:一方面是作为政府公务员所担当的行政管理职责,是国家和政府门的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者;另一方面是担当了城市规划领域的专业技术管理师 职责。 27 作用:政府部门的城市规划师是城市规划领域中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核心,同时也是保证城市规划专业技术合理性的中坚,是城市规划实施和发挥作用的关键。从这样的意义上讲,政府部门的城市规划师的角色,就是要发挥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运用城市规划专业技术手段,执行国家和政府的宏观政策,保证城市的有序发展。 政府部门的城市规划师在具体行政行为开展的过程中, 运用城市规划的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通过各类建设的规划管理对不同的利益诉求进行协调,在特定情况下对相关利益冲突进行仲裁,维护社会公平。 城市规划编制部门的城市规划师的主要职责是编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可以操作的城市规划成果,因此其主要角色是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 2、规划编作为规划编制部门的规划师终究不是决策者,而是为决策者提供咨询和参谋,因此制部门的必须坚持专业技术的要求,强调专业技术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使最终的决策规划师 能够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作用:公正、公平地处理好各种社会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研究与咨询的工作与规划编制机构的工作的区别主要在于,其主要并不是编制法定的城市规划,其完成的研究和咨询的成果并不会直接被作为法定性的政策和文件而3、研究与得到执行。在相当程度上,研究与咨询机构的工程师是以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的身咨询机构份为主,工作的重点在于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进行技术储备。 的规划师 与前两种规划师——政府部门和规划编制机构的规划师相比,研究与咨询机构的规划师在工作内容上更少受到现实和实施中具体问题的制约,更具有对现实的批判性和对和理性的追求。 这里所指的私人部门主要是指类似于房地产开发、投资等机构,他们在城市规划过程中有非常明确的利益诉求。 在私人部门中的规划师,首先是特定利益团体的代言人,他们运用自己的专业技术4、私人部与政府部门、规划编制机构或者咨询机构等城市规划师进行沟通和交流,为其所代门的规划表的机构谋求最大利益,但并不意味着私人部门中的城市规划师对公共利益就无所师 作为。首先,私人部门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的意识,从而有助于规划师担当起一定的社会责任;其次,私人部门的规划师具有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桥梁的作用,从而有可能使两方面的利益得到兼顾,为保证整体利益而提供基础。 第二节 我国城乡规划体系

(一)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构成(熟悉)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批准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主干法和基本法,城乡规划领域中的所有法规和规章、行政管理及其行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执行都必须以此1、法律 法为依据,不得违背。 国家《城乡规划法》的核心既在于确定城市规划体系本身的架构,但更为重要的时确定了城乡规划体系的内外部关系及其作用范围和作用方式,确定了城乡规划行为合法性的法律基础、程序和相应原则,从而保证城乡工作的开展和规划作用的发挥。 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具有立法权的城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法规。 城乡规划的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实施国家《城乡规划法》或配套的具有针对2、法规 性和专题性的规章。城乡规划的地方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家规定的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的人大或其常委会所制定的城乡规划条例、国家《城乡规划法》实施条例或办法。城乡规划地方法规是其适用地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行政规章以及城乡规划活动开展的基础。 28 规章通常以“部长令”、“省长令”、“市长令”等形式发布。 行政规章的内容涉及城市规划中的所有行为,是对城市规划工作开展过程中所涉及内3、规章 容行为的具体规定,其中既包括对城乡规划系统内部的管理规定,也包括城乡规划作为行政行为开展过程中与社会的相互作用行为的管理规定。规章的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精神,同时不得逾越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 4、规范 这些规范性文件时政府部门针对城乡规划开展过程中为有利于工作有序开展而性文件 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是具体工作开展的细则。 5、标准 标准规范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标准规范的实际效力相当于技术规范 领域的法规,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是政府对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二)我国城乡规划行政体系的构成 1、城乡规划行政的纵向体系

就纵向体系而言,是指不同层级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即国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它们分别对各自行政管辖区的城乡规划工作依法进行管理,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2、城乡规划行政的横向体系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对同级政府负责。城乡规划一般是通过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以及其他类似形式进行决策,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贯彻和执行的职能。

三、我国城乡规划工作体系的构成 1、城乡规划的编制体系 我国城乡规划的编制体系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编制体成。其中城市规划、镇规划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系构成 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包括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此外,根据实际情况还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镇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系规划 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总体 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详细规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划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和镇可以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的详细规划可以结合建设项目的开展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乡、村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规划 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2、我国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体系的构成 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的实施组织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及其部门如何通的实施组过引导和控制的方式保证各项建设能够符合城乡规划的原则和要求,则是城乡规划织 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所在。 建设项目(1)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城市建设用地的29

的规划管规划管理按照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不同可以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管理的方式理 有所不同: 一种情况是由国家以划拨方式提供同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另一种情况是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日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1)行政监督。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涉及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上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或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及其决定的监督检查。 二是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对政府相关部门涉及城乡规划实施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展过程中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依法审批确定的规划条件和相关许可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2)立法机构监督。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需要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 (3)社会监督。包括: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构需要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接受社会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城乡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定期对规划实施实施的监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在向本级人民督检查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的评估报告中需附具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对举报或者控告,都须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需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对违法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三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

30

必过考点!2017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城市规划原理汇总 - 图文

1、掌握城乡规划的概念2、熟悉现代城乡规划的基本特点与构成3、熟悉城乡规划的作用4、熟悉规划师的角色与地位内容精讲:一、城市规划的概念(掌握)定义角度内容根据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从城市规划的主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要工作内容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5cw1s5rdzh68ub00wtu64vbt01gdv9005g6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