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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护士工作与法律
知识脉络图
第一节 医疗卫生法规
一、医疗卫生法规的概念
医疗卫生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医疗卫生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
医疗卫生法规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①以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利为宗旨;②内容广泛,调节手段多样化;③技术规范和法的规范密切结合;④功能是保护公民的健康。
二、医疗卫生法规的基本原则 (一)卫生保护原则
卫生保护是实现人的健康权利的保证,也是卫生保健制度的重要基础。卫生保护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第二,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 (二)预防为主原则
卫生法实行预防为主原则,首先是由卫生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次是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预防为主原则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含义: 1.任何卫生工作都必须立足于防。 2.强调预防,并不是轻视医疗。
3.预防和医疗都是保护人体健康的方法和手段。无病防病,有病治病,防治结合,是预防为主原则总的要求。 (三)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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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配置卫生资源,协调卫生保健活动,以便每个社会成员普遍能得到卫生保健。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合理配置可使用的卫生资源。公平不是一个单一的、有限的目标,而是一个逐步改善的过程。
(四)保护社会健康原则
保护社会健康原则,本质上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它是世界各国卫生法公认的目标。人具有社会性,要参与社会的分工和合作,因此,就要对社会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个义务就是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社会健康利益。
(五)患者自主原则
所谓患者自主原则,是指患者经过深思熟虑就有关自己疾病的医疗问题作出合理的、理智的并表示负责的自我决定权。
患者自主原则包括:①有权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医生及其医疗服务的方式;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某一项医疗服务;③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服务等。
我国现行的卫生法律、法规都从不同角度对患者权利(如医疗权、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参与权、隐私权、申诉权、赔偿请求权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二节 护理立法
护理法是指国家、地方以及专业团体等颁布的有关护理教育和护理服务的一切法令、法规。护理法包括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护理法规,也包括地方政府的有关法令,其制定受国家宪法的制约。 一、护理立法的意义
(一)使护理管理法制化,保障护理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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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法的实施,使护理管理法制化,从而保证了护理工作的稳定性及连续性,防止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保证了护理工作的安全及护理质量的提高。 (二)促进护理教育及护理学科的发展
护理法集中最先进的法律思想及护理观念,为护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护理活动的开展制定了法制化的规范及标准,使护理工作中有时难以分辨的正确与错误,合法与非法等,在法律的规范下得到统一。促进了护理专业向现代化、专业化、科学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
(三)促进护理人员不断学习和接受培训
护理法规定的护士资格、注册、执业范围等,是不可变更的,以法律的手段促进护理人员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从而促进护理专业的整体发展。 (四)明确了护士的基本权益,使护士的执业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通过护理立法,护理人员的地位、作用和职责范围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护理人员在从事正常护理工作的权利、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等方面最大限度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增强了护理人员对护理专业崇高的使命感和安全感。 (五)有利于维护患者及所有服务对象的正当权益
对于不合格或违反护理准则的行为,患者可根据护理法追究护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患者及所有服务对象的合法权利。 二、护理立法的概况 (一)世界各国护理立法概况
护理立法始于20世纪初。1903年美国北卡罗来纳、新泽西等州首先颁布了《护士执业法》,作为护士执业的法律规范。1919年英国率先颁布了英国的护理法——英国护理法。1921年,荷兰颁布了护理法。随后,芬兰、意大利、美国、加拿大、波兰等国也相继颁布了护理法。在亚洲,日本于1948年正式公布了护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