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存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拟建项目。
3 术语定义 3.1 建设项目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3.2 “三同时”制度
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3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确定。
4 职责
4.1 工程办是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责任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4.2 安环部是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4.3 财务管理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5 工作程序
5.1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5.2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或备案。
5.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批文方可进行设计阶段。
5.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审核或备案。
5.5 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批复文件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完成设计专篇后应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进行评审。
5.6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完成评审后,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5.7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批文后方可施工。
5.8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5.9 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5.10 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11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12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向原预评价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13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5.14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5.15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
项目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5.1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