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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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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

则》的通知

鄂路建〔2010〕346号

各市(州)公路管理局(处):

为加强全省公路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现将《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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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路项目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鄂交基[2007]20号)等相关办法和规定,结合省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新建和改建的一、二级公路建设项目,二级以下公路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分类

第五条 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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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臵方案发生变化的; 3、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4、桥梁(不含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5、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6、互通式立交的位臵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8、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三)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属于一般设计变更。各项目法人可根据本项目实际规定一般变更的具体类型。

第三章 设计变更申报及审查(批)

第六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已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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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路建〔2010〕346号各市(州)公路管理局(处):为加强全省公路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现将《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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