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播电视监测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 山东省广播电视监测中心 。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 公益一类 。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 济南市经十路81号 。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 财政拨款 。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叁仟玖佰壹拾伍 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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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保障广播电视及新媒体视听节目安全优质播出。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参与拟定我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处置方案;承担全省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信号的监测工作,协调全省重大宣传活动和重要保障时期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制定、修改章程;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竞争上岗;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竞争上岗。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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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办公会的决议 ;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三条 根据《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山东省广播电视监测中心科级机构设置的批复》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广播电视监测科、安全播出调度科、节目监听监看科、广告与新媒体监测科、技术维护科、科研科、技术管理科(总工办)、综合科等8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1、广播电视监测科:负责对全省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信号进行安全、质量、效果监测;对播出机构所播出的频率、频道台名、台标、呼号进行监测;对全省监测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并形成监测报告:
2、安全播出调度科:负责拟定本单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处置方案;负责对全省广播电视播出事故的接报、调查及汇总,并按事故管理规定向上级行政部门报告;负责安全播出预警信息及应急指令的发布,负责指挥调度平台、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以及预警信息接受终端的维护。
3、节目监听监看科:根据广电总局《宣传管理手册》、《广
播电视节目监管细则》及总局和省局最新的宣传管理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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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省广播电视频道(率)的节目内容进行监听监看。对省级广播电视所有频道的自办节目全覆盖监听监看,对十七市广播电视主频率、频道的重点自办节目(侧重电视节目)进行监看,对各市(县、区)级广播电视频率、频道的自办节目进行抽评。
4、广告与新媒体监测科:负责对全省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进行监听监看;负责对全省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内容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取证各类违规节目,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并形成监测报告。
5、系统维护科:负责全省监测系统建设,设备维护、维修工作,组织定期和根据任务到各地市前端检查维护监测设备,保障全省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6、科研科: 协助省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广电科技发展计划的调研及应用实验;广播电视新技术、新产品、技术标准的理论及应用研究;跟踪广播电视及信息网络视音频播
出技术发展动态,保障监测技术与播出技术同步发展。
7、技术管理科(总工办):组织系统建设论证及实施;负责落实总局监管中心对省监测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工作部署,开展对地市监测台站的业务指导;监督全省无线中波台及高山台站的安全播出运行。
8、综合科:负责监测中心的安全生产、人力资源、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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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退休人员、行政后勤等保障工作。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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