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文件
厦建质安协〔2011〕4号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关于印发
《厦门市结构优质工程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厦门市建设工程鼓浪杯奖(市优质工程)创建活动,加强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促进我市建设工程结构施工质量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结构优质工程评价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重质量,创品牌,在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开篇之年,开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新风貌。
附件:厦门市结构优质工程评价办法(暂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印发 结构优质工程 评价办法(暂行) 通知 抄送: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会长、副
会长。存档(2)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 2011年2月15日印发
厦门市结构优质工程评价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厦门市建设工程鼓浪杯奖(市优质工程)创建活动,加强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促进我市建设工程结构施工质量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结构优质工程(以下简称市结构优质工程)是厦门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最高荣誉奖。
获得市结构优质工程的项目方可参加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评审。 第三条 市结构优质工程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由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质安管理协会)组织评价。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市结构优质工程的工程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建设规模的要求,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新建工程; (二) 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及行业规范的质量标准要求;
(四) 参与创建市级文明工地; (五) 创建过程应开展QC小组活动;
(六) 住宅工程应符合《厦门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若干技术措施》的规定。
第五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申报工程范围:
(一) 已参加过市结构优质工程评价而未达标的工程; (二) 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的工程;
(三) 结构工程已隐蔽造成评价组无法进行现场评价的工程; (四)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无法修复的永久性质量缺陷的工程,存在分项分部工程经过加固补强的工程;
(五)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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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结构模板支撑体系不符合《建设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要求,现场未采用顶托支撑的;
(七) 因质量问题被记入部、省不良记录的工程; (八) 因质量问题存在群体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工程;
(九) 存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规定的否决项目的工程;
(十) 因保密需要不便于核查的工程。
第六条 市结构优质工程应在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程以及附属的地下防水层完工,工程结构质量验收合格后,并经施工单位自评为优良方可申报。
第七条 市结构优质工程质量控制重点应突出原材料和过程工序质量控制。
申报单位应在结构实测部位上标出主要构件结构尺寸偏差实测实量数据,并标上测定人,以供市结构优质工程评价组核查。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或工程的主承建单位采取自愿原则向市质安管理协会申报市结构优质工程评价。
第九条 市结构优质工程开工前应由主承建单位填写厦门市结构优质工程创建活动备案登记表(附件2),报市质安管理协会备案,并建立创优档案。
第十条 工程结构验收后,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 厦门市结构优质工程申报表(附件3); (二) 申报表中注明还须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高层或建筑体量较大的建筑物,可申请分段评价,原则上不超过二次。
第十二条 申报市结构优质工程仅允许一家施工企业作为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的应符合如下情形:
(一) 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二) 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饰装修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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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钢结构、幕墙等专业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四) 两家以上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由完成工作量50%以上的企业进行申报;
(五) 住宅小区或小区组团如果由多家施工企业共同完成,应由完成工作量(按建筑面积计)最多的企业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市结构优质工程允许不超过两家施工企业申请作为主要参建单位,由主承建单位统一申报。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 (二) 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20%以上;
(三) 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优良等级。
第四章 工程评价
第十四条 市质安管理协会依据本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告知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 经审核通过后的申报工程,市质安管理协会组织评价组进行现场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程序及要求:
(一) 召开座谈会听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分析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满意程度,申报单位有关人员应回避;
(二) 听取申报单位关于工程质量特点、难点以及质量保证措施的介绍;
(三) 进行实体质量评价;
(四) 查阅有关工程技术、质量保证资料;
(五) 评价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及专业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标准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第十七条 市质安管理协会对工程结构质量综合评价达85分以上的工程,在市质安管理协会网站或其它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市质安管理协会授予市结构优质工程称号,并在市质安管理协会网站或其它媒体上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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