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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量化考核积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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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量化考核积分实施细则

一、学历、教龄积分

教师申报不同级别职称应取得相应层次的合格学历。学历积分按:中专1分,专科3分,本科5分,硕士7分,博士10分。

申报人取得的高学历应符合申报条件要求,否则不予积分。

教龄每满一年积一分,脱产学习者在学习期间或因其它原因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时间不计教龄。 二、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积分

为了使职称推荐工作能够平稳过渡,对于教师在2014年10月31日前获得的优质课证件,量化积分时可按老办法(乐教[2008]126号文件中的积分办法)进行积分;对于在2014年11月1日以后按照《南乐县教育局优质课评选方案》要求获得的优质课证件,量化积分时按本推荐意见中新优质课量化积分办法进行积分;两类优质课积分之和即为该教师晋升职称当年优质课总积分,但优质课类证件累计积分最高不得超过20分。(本意见附件2、附件3校长及教研员量化考核积分细则中关于优质课积分均按照此办法进行) (一)原优质课量化积分办法

(1)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评比大奖赛中,经本人讲授、专家(或评委)评审,获得省、市、县、乡级一等奖,依次积分为:6分、4分、3分、1.5分;省、市、县、乡级二等奖,依次积分为5分、3分、2分、1分;省、市、县级三等奖,依次积分为3分、2分、1分;特等奖按一等奖计分,优秀奖按三等奖计分。县以上观摩课、示范课、公开课证件未注明等级的按同级别一等奖一等奖计分,乡镇三等奖不计分。乡镇优质课累计积分最高不超过4分。

(2)在教育部门组织的电教优质课大赛中,本人讲授,经专家评审,获省、市、县级优质课一等奖的,依次积分为5分、3分、2分;获二等奖的,依次积分为3分、2分、1分;获省、市级三等奖的依次积分为2分、1分;县级三等奖不计分。

(3)职成教优质课,通过本人授课,专家评审,获省、市、县级优质课一等奖的,依次积分为3分、2分、1分;获二等奖的,依次积分为2分、1分、0.5分。此项积分累计最高不超过6分。

(4)教育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颁发的优质课证件:未经基层逐级推荐,本人不登台讲课,仅凭教案等材料获奖者,不予积分。

其他职能部门、群众组织、社会团体颁发的优质课证件不在积分范围。 同一题目的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多次获奖,取最高级的一次积分。 观摩课、示范课、公开课、优质课累计积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二)新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量化积分办法

凡符合豫人社职称〔2014〕11号文件中业绩条件规定的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证件均可以量化积分。具体积分办法是:在各级教研部门(包括中小学教研室、职业与成人教研室)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评比中,以及电教部门组织的信息技术与课程融合内容的优质课、实验装备部门组织的物理、化学、生物、科学实验优质课评比中,经本人讲授,专家(或评委)评审,获得省、市、县级一等奖,依次积分 6分、4分、3分;获得省、市、县二等奖依次积分5分、3分、2分;获得省、市、县三等奖依次积分3分、2分、1分。特等奖按一等奖计分,优秀奖按三等奖计分。县以上观摩课、示范课、公开课未注明等级的按同级别一等奖计分。

其他职能部门、群众组织、社会团体颁发的优质课证件不在积分范围。 同一题目的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多次获奖,取最高级别的一次积分。 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累计积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三、荣誉称号积分

受到国家、省、市、县级政府综合表彰的依次积分8分、6分、5分、 4分。

教师节期间,获得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综合表彰的国家、省、市、县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十佳教师、师德标兵(先进个人)、优秀班主任等称号依次积分: 8分、6分、5分、 4分。 荣誉称号积分最高不超过15分。 四、单项表彰积分

被授予国家、省、市、县级骨干教师称号,通过培养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的,依次积分为:6分、4分、2分、1分。获得省、市级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者,依次积分为:7分、6分。获得省、市、县级名师、拔尖人才(优秀人才)、优秀教育教学专家等称号者,依次积分为: 7分、6分、4分。获得省特级教师称号者积7分。获得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文明教师(学生最喜爱的老师、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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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标兵、优秀班主任(文明班集体)、师德标兵(先进个人)等称号者,依次积分为:5分、4分、2分。五一期间表彰的省、市、县级劳动模范,依次积分为:4分、3分、1分。

在学科教学与研究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主持市、县级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学科研究室,依次积分为: 3分、1分。

申报少先队职称系列人员,受到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与同级团委联合表彰,获得省、市、县级先进团委(团支部)、少先队、优秀团(队)辅导员、模范团(队)干称号者依次积分为:4分、3分、2分。 在教育教学工作某一方面成绩突出,受到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并获得相应荣誉称号者,依次积分为:4分、3分、2分。此项积分累计最高不超过5分。 单项表彰积分最高不超过15分。

五、在实施素质教育、推行课程改革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荣誉称号积分

(一)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取得良好效果,受到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依次积分为:5分、4分、3分;

(二)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依次积分为: 5分、4分、3分;

(三)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3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直接负责人依次积分为:5分、4分、3分;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观摩学习,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会议通知原件、有关活动的视频等影像资料。 在实施素质教育、推行课程改革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荣誉称号最高积分不超过10分。 六、教学成果 、教科研课题积分

教学成果奖励是指由政府授权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要求,规范评选的优秀教学成果。教科研课题指教育科研部门、基础教研部门组织鉴定的教科研课题,申报课题必须是经过学校推荐,逐级申报,通过结项验收,附立项报告、研究过程材料、研究报告、结项(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完备材料。获得本学科国家、省、市、县级教学成果、教科研课题一等奖的,依次积分为:5分、4分、3分、2分;获得本学科国家、省、市、县级教学成果、教科研课题二等奖的,依次积分为:4分、3分、2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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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参与者是主持者分数的二分之一。优秀奖、三等奖不予计分。

取得的教科研课题要与申报学科专业一致,并应有一定的研究周期,并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对于申报学科专业不一致、研究周期不满1年、没有投入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不予认可。 教学成果奖和教科研课题累计积分最高不超过5分。 七、举办的专题讲座和学术交流积分

举办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的专题讲座、学术交流活动,国家、省、市、县级依次积分为:6分、4分 2分、1分 ;

专题讲座须提供主办方邀请函、有关会议通知、讲稿、讲座有关的视频等影像资料等。

由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培训、学术交流活动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所发的有关通知及有关视频等影像资料、讲稿等。

举办的专题讲座和学术交流积分最高积分不超过10分。 此项积分只针对晋升正高级别职称使用。 八、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和论著积分

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按国家、省、市级依次积分:3分、2分、1分;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发表的刊物或正式出版的论著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 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和论著累计积分最高不超过 6分。 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和论著积分只针对晋升正高级别职称使用。 九、教学效果积分

各单位制定量化积分方案,要充分考虑到音、体、美、计算机等学科及兼职教师、班主任工作的实际情况,体现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对各学科教学效果的科学评价,实事求是的为每一位教师打分。 十、评课积分

中小学教师评课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南乐县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晋升中、高级职称评课的指导意见》(附件4)执行。 十一、量化积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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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分数实行百分制,其中第一至第八项积分之和占总积分的50%,教学效果分数占总积分的20%,评课分数占总积分的30%。

通过量化积分,若申报人总分相同时,先按教龄长短确定名次,教龄长者优先推荐。若再相同,可依据任现职年限长短确定名次,年限长者优先。若再相同,则按年龄大小确定名次,年长者优先。

附 件4: 南乐县教育局

关于中小学教师晋升中、高级职称评课的指导意见

为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国家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省、市有关职称政策,结合我县职称工作实际,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中小学教师晋升中、高级职称评课活动,为确保此项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省、市职称改革精神,建立科学的教师职称评审制度。在职称推荐过程中,把课堂教学评估作为教师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通过开展评课活动,在全县教育系统中倡正气、树风范,强化教育教学效果考核力度,发现一批业务精湛的优秀教师,确保职称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实施办法 (一)评课分组

晋升中、高级职称人员评课活动按不同学段分组进行。 (二)评课地点的设置

各乡(镇)中心校和县直各单位要根据当年度晋升中、高级职称人员具体情况确定评课地点,评课地点要相对集中。每个评课地点设候考室、备考室和评课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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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量化考核积分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量化考核积分实施细则一、学历、教龄积分教师申报不同级别职称应取得相应层次的合格学历。学历积分按:中专1分,专科3分,本科5分,硕士7分,博士10分。申报人取得的高学历应符合申报条件要求,否则不予积分。教龄每满一年积一分,脱产学习者在学习期间或因其它原因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时间不计教龄。二、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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