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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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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环发[2012]163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2.08.22 【实施日期】2012.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宁环发〔2012〕163号)

各区县环保局、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十二五”期间,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现将省大气办《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PM 和光化学烟雾的前驱物,也是增加温室效应、加剧平流层臭氧消耗的主要污染物。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以有效控制灰霾及光化 1 / 8

学烟雾污染、降低区域PM 浓度,是实施“蓝天工程”、全面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

重要举措。各区县、园区要充分认识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工作,促进区域空气质量的根本改善。 二、及时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各区县、园区要按照省大气办《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大气办〔2012〕2号)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

对园区和其它重点区域,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整治;对重点工业行业,要进行排查,筛选确定重点排放源,建立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逐步进行治理;对餐饮油烟、加油站油气、机动车尾气污染、服装干洗等重点生活源,要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

三、加大资金投入,落实经费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统筹安排各项资金,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方面投入力度。要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控制要求,落实专项工作经费,保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科学研究等工作有序推进,重点用于工业污染治理、交通污染治理、面源污染治理,以及区域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能力建设。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对实施先进技术进行改造或治理的企业予以支持和奖励,支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建立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档案

从今年起,各区县、园区要根据《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登记表》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建立专门档案,并予动态更新。企业因产品结构调整、工艺和装备改造、新上废气收集治理设施以及停产关闭等导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发生变化的,在对登记表进行及时更新的同时,应将相关材料一并收集整 2 / 8

理并归档。市直管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档案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

对2011年以来实施整治的企业,要补充建立治理档案,测算其整治前后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

档案一式两份,属地环保部门、企业各一份存档备查。2013年起,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建档工作将纳入区县园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五、其他要求

各区县、园区要落实专人负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请各单位于2012年8月31日前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系人名单报我局。 联系人:污防处田锋,联系电话:83630829。

附件一: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附件二: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登记表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造成灰霾和光化学污染、影响区域空气质量的重要原因,是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主要控制因子。为深入推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切实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3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 3 / 8

见 》(苏政发〔2010〕87号)以及相关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沸点为50-260℃,室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133.32Pa,在常温下以蒸汽形式存在于空气中的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种类繁多,其来源主要为化学品、化学溶剂、汽车尾气和燃烧废气,广泛存在于人们的生产和日常生活活动中。生产、生活活动中排放的许多挥发性有机物具有刺激性或毒性,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PM 和臭氧的前驱物,并导致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等大气污染呈加剧态势。

我省工业企业和城镇众多、人口密集、机动车保有量大,工业生产以及燃油储运、消费均排放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在我省的产业构成中,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家具制造、化学药品原药制造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数量多,且在区域上相对集中,导致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大,污染严重。另外,三产油烟、建筑装修、服装干洗等生活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也不容忽视。据初步测算,2010年我省人为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总量近150万吨,居全国前三位,其中工业源排放居全国第一位。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起步晚、基础差,缺乏有效的监管与治理措施,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以及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呈加重趋势。近年来,我省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环境纠纷持续上升,严重影响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是有效控制城市灰霾及光化学烟雾污染、降低区域PM 浓度的关键,是实施“清水蓝天”工程,全面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努力减少灰霾和光化学污染,促进区域空气质量的根本改善。 二、工作目标 4 / 8

(一)总体目标

以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为指导,以化工园区(集中区)为重点区域,以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工、化学药品原药制造等为重点行业,以造成重复信访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为重点整治对象,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推进重点领域污染治理,加快监控能力建设,全面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加快实施机动车国Ⅳ标准,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有机溶剂,加强污染控制研究,制定重点行业排放标准,积极削减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努力解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造成的恶臭扰民问题。到“十二五”末,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能力全面提升,基本建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完成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指定任务,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研究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技术指南,并对各省辖市相关管理人员、调查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各地根据省统一部署,以调查问卷、现场核查、环境监测方式,组织开展辖区内化工园区(集中区)以及石油炼制、有机化工、装备制造、医药、电子元器件及电子产品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现状调查技术指南将由省环保厅另行发布。 (二)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档案。各地应结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工作,根据“一区一策、一厂一策”的原则,逐步建立化工园区(集中区)以及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档案;建立档案的具体范围及档案格式由省环保厅作统一规定。省环保厅将在各地建立档案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全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三)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2012年起,各地要围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针对本地区重点问题,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年度计划,明确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确定年度重点治理企业名单,作为每年“蓝天工程”的重要内 5 / 8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环发[2012]163号【发布部门】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12.08.22【实施日期】2012.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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