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贸行业企业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贸行业企业外包项目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省行政区域工贸行业企业,以外包或外协的方式从事生产和设施设备安装、维修等项目作业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贸行业企业外包项目(以下简称外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或外协单位(以下统称承包单位)对其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承担外包项目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工贸行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外包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外包项目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考核机制,提升其外包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 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项目的安全生产实施
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应加强对外包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反“三违”、隐患排查治理和绩效考核奖惩制度。 发包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提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等强制性条文的要求,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依法应具备的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不得将外包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单位。
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承包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项目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第八条 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
(二)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标准、制度; (三)安全设施设备和施工条件; (四)安全投入保障;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
(六)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
(七)事故应急救援; (八)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九)违约责任;
(十)其它要求及责任等。
第九条 发包单位是外包项目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项目和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
发包单位应加强对承包项目安全投入的监督管理,保证将安全费用投入用于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第十条 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外包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或外包项目作业过程中存在交叉作业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同一作业区域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对安全风险较大的技改外包项目,发包单位应成立专门班子,由一名公司(厂)级领导专项负责,并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对外包项目作业过程中需要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或存在危险作业的,发包单位应安排专人对作业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一条 发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项目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