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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管理的通知(201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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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消防局

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规划分局、公安消防支队,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建筑材料供应单位:

为了保证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与消防安全,现就新建和既有民用建筑改造工程中建筑保温材料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新建民用建筑和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包括抗震加固及小区综合改造,以下简称“本市建筑工程”)的外墙、屋面保温工程,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的规定。

二、本市建筑工程可以选用燃烧性能为A级并且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外墙保温材料,以及按《建筑材料及制品燃

烧性能分级(GB8624-1997)标准检测燃烧性能为A级的复合型热固性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为B1级的聚异氰脲酸酯(PIR,亦称改性聚氨酯)保温板(主要技术指标应当达到本通知附件1、附件2的要求)。新建民用建筑的外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夹芯保温复合墙体材料或匀质性自保温墙体材料。本市建筑工程禁止使用现场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材料。

三、使用岩棉板、玻璃棉板的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当选用进行了防水处理的板材,对保温板与墙体基层的连结采取托架、钢丝网增强覆面等强化措施,在保温层面层、接缝处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北京市岩棉板应用的地方标准发布后须严格执行地方标准。使用其他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要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使用燃烧性能为B1级保温材料的外墙保温工程,应当按国家和北京市《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导则》(见附件3)的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

四、各施工单位在进行外墙屋面保温施工的时候,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发布的有关保温材料的施工技术验收规程和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规程,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严格执行建筑保温材料进场检验制度,严格执行建筑保温材料进场后到施工结束前禁用明火和有机类外墙保温材料上墙裸露不得超过三层、不得超过两天的规定。使用国家和北京市尚未发布施工技术验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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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温材料时,施工单位要制订施工技术与验收的企业标准,经行业内专家评审通过后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方可施工。

五、向北京市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供应保温材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切实加强产品的质量管理。向本市建设工程销售产品时,应提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在产品的生产、使用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在产品质量和诚信经营方面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计入建筑市场供方主体不良记录,问题严重者将禁止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该企业产品。

六、本市农村住宅的外墙保温工程可参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复合型热固性外墙保温板主要技术指标

2、聚异氰脲酸酯(PIR)保温板主要技术指标 3、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导则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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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管理的通知(2011112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消防局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规划分局、公安消防支队,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为了保证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与消防安全,现就新建和既有民用建筑改造工程中建筑保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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