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审图纸自检指导书
(内河船舶) (开工图纸部分) (Rev.1)
CCS广州审图中心 2024年6月
目 录
目录 编写说明 总布置图 基本结构图 典型横剖面图 外板展开图 舱壁结构图 首部结构图 尾部结构图 附录1 开工图纸目录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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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4 8 14 17 19 21 23 编写说明
1. 编写目的
为帮助中小设计单位落实《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关于船舶设计自检制度的要求,助力中小设计单位提高设计水平和图纸设计质量,广州审图中心结合船舶审图实践和经验,将法规、规范和指南等相关要求编写形成本自检指导书,供中小设计单位在船舶设计中使用。
2. 适用范围
本自检指导书基于《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法规》适用的干货船为基础进行编制,本指导书适用于上述法规中的干货船,其他船舶可参照本指导书进行自检。
3. 编写声明
该指导书不能代替规范、规则和法规的要求。
本次指导书为第一版,仅提供了开工图纸部分的自检指导书,后期我中心将提供所有送审图纸的自检指导书,并将根据船型推出各船型补充自检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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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布置图
1 说明
1.1 总布置图上一般标注有基本设计参数,如船舶类型、总长Loa、最大船长LE、垂线间长、满载水线长Ls、型宽、型深、吃水、排水量、载重量、货舱容积、主机型号及功率和转速、设计航速、船员人数、航区航段等。
1.2 总布置图是一张综合性的图纸,与其相关图纸有船员舱室、门窗梯盖、救生及信号设备、结构防火、液舱舱容等图纸,故在设计总布置图时,应尽可能自检相关的布置情况。 1.3 总布置图绘制以船体设计人员为主,轮机、电气专业的设计人员会签。
2 自检流程
2.1 图纸和图面信息检查 本图应注意与下列图纸的一致性: 船体及设备说明书 型线图 静水力图/表 舱室设备布置图/表 机舱布置图 主要电力设备布置图 无线电通信设备布置图 门、窗、梯、盖布置图 救生及信号设备布置图 锚泊及系泊设备布置图 2.2 船体专业要求 2.2.1 确认船型;
2.2.2 确认航区、航段、特殊水域(如三峡库区、京杭运河、江海通航、排放控制); 对不能确定航区(航段)的内河船舶,均应满足内河A 级航区及J1 航段船舶对应的技术要求,具体见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政法〔2016〕577 号”文。
2.2.3 核定船舶总长、结构计算船长、型宽等船舶主尺度,总吨位及载重量等数据; 2.2.4 标准船型检查
(1) 根据上述2.2.1、2.2.2、2.2.3按《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文(2012年第69号)、《关于长江水系部分过闸运输船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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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型主尺度(2012版)的解释》自检是否满足标准船型要求;
(2) 根据上述2.2.1、2.2.2、2.2.3按《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文自检是否满足标准船型要求; (3) 船型自检中应结合基本结构图、典型横剖面图、护舷材结构图等进行自检;
(4) 应注意标准船型中关于总长、总宽等的定义,特别是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总宽量至船壳外板、护舷材或缘饰材的外侧))的要求; 特别应注意以下系列船总宽控制的要求:
长江水货系-35、长江水货系-36、长江水货系-37、长江水系集-17、长江水系集-18、长江水系货滚-1、长江水系驳-7、长江水系自卸-4等。
(5) 应在总布置图书中添加“该图纸的船舶主尺度满足XX-X标准船型主尺度要求”的备注。 2.2.5 内河标准船型指标体系
(1) 适用范围自检:2015年4月1日及以后开工新建/改建的内河运输船舶,见CCS“社国营字[2015]177号”;
(2) 适用船型自检:内河航行、以柴油机、气体燃料发动机作为主推进动力、400 总吨及以上的新建造的干散货船、集装箱船和油船。集装箱和干散货两用船参照干散货船执行。参见CCS“(2014 年)通函第51 号总第535 号”;
(3) 根据上述要求自检“建造船舶审图/检验申请”中是否注明相关要求,送审图纸目录中是否送审相关技术文件资料。
2.2.6 核定水密舱壁的布置,并特别注意:
(1) 船舶应在船首设置水密防撞舱壁和在船尾设置水密尾尖舱壁,船长大于30m的船舶机舱前后壁以及船长小于或等于30m的船舶的机舱前壁应设置为水密舱壁;
(2) 首防撞舱壁的布置,见“钢内规”第1篇第1章第1.6.4.1、1.6.4.2条和“内法规”第5篇第2章第2.1.6.5条的要求;
(3) 尾尖舱壁的布置,见“钢内规”第1篇第1章第1.6.4.3条和“内法规”第5篇第2章第2.1.6.6条的要求;
(4) 对船长大于等于30m且小于等于60m的货船,尾尖舱兼作机舱后舱壁的条件见“钢内规”第1篇第1章第1.6.4.4条和“内法规”第5篇第2章第2.1.6.3条的要求; 对于60米以上的船舶机舱舱壁与尾尖舱舱壁不能兼用。
(5) 水密舱壁的布置,见“钢内规”第1篇第1章第1.6.3条和“内法规”第5篇第2章第2.1.6条的要求;
(6) 水密舱壁的高度应至少延伸到干舷甲板或首尾升高甲板;
(7) 对“内法规”第5篇第2章第2.1.9.1条要求计算破损稳性的船舶,其水密舱壁的布置应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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