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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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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 2009年8月汇编)

目录

总则

第一节 目的、概念、指导范围 第二节 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

第一章 律师办理建设单位委托前期物业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第一节 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的选聘 第二节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的业务

第二章 律师办理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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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律师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法律服务

第二节 律师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约期物业管理法律服务

第三章 律师办理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第一节 律师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节 律师办理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运作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第四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基金) 第一节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与续筹 第二节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五章 物业管理纠纷

第一节 物业管理纠纷范围、分类及特点 第二节 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 附则

第一节 目的、概念、指导范围

第1条 制定目的

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旨在为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提供指导,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参考。

第2条 概念界定

物业服务:又称物业管理,一般是指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物业管理包括业主自治管理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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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聘请其他管理人的管理,比如聘请保安公司提供安全保障服务,聘请保洁公司提供公

共区域清洁服务等。

物业管理纠纷:指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争执。 建设单位:又称业主单位、项目业主或开发商,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原始取得物业的所有权。

物业服务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或者建设单位委托,对特定物业进行专业化管理并对业主提供服务。国家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资质管理。

其他管理人:指除物业服务企业外的其他依法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如保洁公司、保安公司、物业管理师。

业主: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其他非业主使用人。

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维护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行使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自治权的业主自治机构。

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这一期间的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的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并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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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订立的关于双方在

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广义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临时管理规约:是在销售物业之前,由建设单位制订的,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管理规约:是指业主共同订立或者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使用、维护物业及其管理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守则,是全体业主应当遵守的物业管理服务的规章制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小区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活动的基本要求,是业主大会活动的程序规范,其规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职责及任期等。 专项维修资金:又称专项维修基金,指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物业管理师:按照人事部、建设部《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物业管理师英文译为:Certified Property Manager。

第3条 指导范围

本操作指引可指导律师从事物业管理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使用人等提供法律服务,拟定前期物业管理标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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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纠纷。

第二节 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

第4条 物业管理是新兴的行业,在这个行业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立法尚不完善,专门的立法除了《物业管理条例》以外,多为建设部及相关部委的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物权法》也对涉及物业管理方面做了纲领性、原则性的规定。另外,全国各地也有较多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必须结合当地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处理纠纷。

第5条 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所涉及的全国性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于1997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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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法规类别】律师业务【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2009年8月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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