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
联网和开户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了明确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联网和开户流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有关要求,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同意,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
第三条 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交易和结算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办理联网或开户。
第四条 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和结算的,由结算代理人分别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书面提出联网或开户申请。
第五条 联网或开户需提交的材料:
(一)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业务申请表(见附件); (二)开户所必要的业务协议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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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相关业务协议标准文本由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通过各自网站公开发布。
第六条 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在收到结算代理人寄送的联网或开户材料后进行相关业务的受理。材料齐全无误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联网或开户手续;材料有缺失的,一次性告知结算代理人材料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上述材料的内容如发生变化,结算代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申请变更。
第八条 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负责对本指引进行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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