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体】;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 。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下的,必须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的,可以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当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数量最少不得低于50个。】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 年召开1次。【适用于采用会员大会制度的社会团体,最长不超过5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在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前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适用于采用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团体】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日【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
1 / 1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等额选举不低于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 %。【最高不超过1/3】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 (…) 。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1 / 1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适用于秘书长选举产生的社会团体】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的社会团体】
(八)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在报登记管
1 / 1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理机关批准前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适用于采用会员大会制度的社会团体】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适用于采用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团体】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等额选举不低于2/3,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可选项,适用于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社会团体。】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 %【最高不超过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1 / 1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理事长)或者 %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四条 会长(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