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或推迟执行合同。
第十三条 保密责任
协议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年。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协议双方应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因一方未按期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时,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公司的设立费用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公司依法成立后,该设立费用经公司股东会确认后由公司承担。公司因故未能设立时,已支付的设立费用由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责任方承担,如不因任一方的责任造成公司不能设立的,由双方分担。
第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传真、邮寄或当面送交方式传递。
10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甲方通知或通讯地址: 乙方通知或通讯地址: 第十六条 协议的修改与解除
1、协议修改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单方所作的修改、添加等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须经协议双方在书面协议上签字并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协议: (1)经双方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协议目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或不遵守本协议内容;
(4)一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乙方延迟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具备上述情形,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
11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第十七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八条 本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依公司章程、《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司章程、《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各方友好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的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即生效。
3、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