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文件
云 南 省 经 济 委 员 会
云人专〔2008〕62号
云 南 省 人 事 厅
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
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人事局、经济委员会,省直各有关部、委、办、厅、局人事(职改)部门,省属各大中型企业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云南省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人事厅和省经济委员会反映。
附件:云南省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
二00八年七月四日
云南省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和业绩贡献,根据国家《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经济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意见。
第二条 根据本《评审条件》,经评审通过,获得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需要聘任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范围对象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经济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三)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符合我省有关规定;
第五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
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并按规定的年限要求聘任经济师职务,履职满 4年;
(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资格,并按规定的年限要求聘任经济师职务,履职满 5年;
(四)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后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通过评审取得经济师资格,履职满5年;
(五)中专学历,毕业后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
通过评审取得经济师资格,履职满5年;
(六)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师资格,并按规定的年限要求聘任经济师职务,履职满 5年。
评审条件
第六条 评审高级经济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管理知识,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的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
(二)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专业工作实践经验,能提出有较高价值的政策性意见,独立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在创新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业绩显著;
(三)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履
职期间,省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公开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经济方面的论文2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以上);州(市)、县(市、区)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公开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经济方面的论文2篇以上;
(四)有组织全面业务、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经济师工作的能力;
破格申报条件
第八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突出的人员,符合第四条规定并具备下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
(一)被评为省级优秀企业家称号的企业经营者; (二)组织企业成功上市融资的企业经营者; (三)连续三年被评为省非公经济、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百强企业的经营者;
(四)连续三年年销售收入或实现利税位列省行业前20名的企业经营者;
(五)组织完成省级或行业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成果,在省或行业内推广运用,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者;
(六)组织完成省级或行业重点科研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者;
(七)组织完成省级或行业重大经济科研课题或政策性研究课题,成果在省或行业内推广运用,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者;
(八)参加国际学术交流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1本。
附 则
第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省人事厅和省经济委员会负责
解释。
第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