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交易
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07.26 【实施日期】2012.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2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6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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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作如下修改:
一、 将原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
二、 删除原第八条到第十四条。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开办市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市场摊位、店铺招商招租和开业。”
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市场开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场开业前,市场建筑应当验收合格;市场设施和场所应当经消防部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并经消防安全检测合格;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依法经农业部门考核合格或者取得质监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配备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检测;
“(三)经营活禽的市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 将原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二条:“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场内经营、安全、消防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相关 2 / 3
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二)按规定建立治安、消防、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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