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
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27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与生活条件和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与监控以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宣传等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见附表1、2)。
一、安全施工费: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环境保护费: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和摊销等费用。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不同的单位工程根据附表2所规定的标准计算,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结)算、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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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价时应单列计算,该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浮动。
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在费用总价表税金前计列;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相关规定单列计取。
鼓励企业争创工地标准化优良等级或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工程办理结算时,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为优良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规定标准增加10%;评定为市级建筑安全文明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规定标准增加20%。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获得优良且又评定为市级建筑安全文明工地的,按20%增加,不得重复计算。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可对前述事项进行约定。
第六条 工程招标时(含设计带施工招标),招标文件中必须要有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相关条款,并由招标人根据本规定计算原则和标准计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以暂定价形式纳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价填报。
签订合同时,应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并计入合同总价中。工程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规定的要求按实调整。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后至工程开工前,应将50%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给施工单位,余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施工进度支付。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已支付50%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证明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提交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提交的,不得办理安全报监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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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责令暂停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的,应承担相应安全监理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收取并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生产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各区县建委可根据实施情况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要求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没有提交50%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证明及支付计划的工程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在新开工的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原《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0〕158号)同时废止。
附表:1.安全文明施工费组成
2.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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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安全文明施工费组成
费用内容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费用(不含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即“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施工安全用电的三级配电箱、两级保护装置、外电保护措施)、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临边(阳台边、楼板边、屋面周边、槽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机械设备(起重机、塔吊、施工升降机等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及现场施工机具操作区安全保护设施)、高处及交叉作业防护(建筑物垂直封闭、垂直防护架、水平防护架、安全防护通道措施)、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等设施设备费用。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费用和应急演练费用。 安全施工费 3.配备和更新安全帽、安全绳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及用具费用。 4.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及安全资料的编制费用。 5.建筑工地安全设施及起重机械等设备的特种检测检验费用。 6.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及远程监控设施安装、使用及设施摊销等费用。 7.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费用。 8.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宣传费用。 9.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费用。 10.治安秩序管理费用。 11.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1.安全文明施工标志及标牌的购置、安装费用。 2.临时围挡墙面的美化(内外抹灰、刷白、标语、彩绘等)、维护、保洁费用。 3.现场临时办公及生活设施包括办公、宿舍、食堂、厕所、淋浴房、盥洗处、医疗保健室、学习娱乐活动室等墙地面贴砖、地面硬化等装饰装修费用,以及符合安全、卫生、通风、采光、防火要求的设施费用。 4.现场出入口、施工操作场地、现场临时道路硬化、拆除、清运及弃渣费用。 5.车辆冲洗设施及冲洗保洁费用、现场卫生保洁费用。 6.现场临时绿化费用。 文明施工费 7.控制扬尘、噪声、废气费用。 8.临时设施的保温隔热措施费用。 9.临时占道施工协助交通管理费用。 10.施工围挡封闭施工费用。 11.建筑施工垃圾清运及弃渣费用。 12.易洒漏物质密闭运输费用。 13.现场临时医疗、救援及保健物品的配置费用。 14.生产工人防暑降温费、防寒保暖费用。 15.其他文明施工费用。 环境保护费 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临时办公、宿舍、食堂、厕所、淋浴房、盥洗处、医疗保健室、学习娱乐活动室、材料仓库、加工厂、施工围墙、人行便道、构筑物以及施工现场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沿外边起50m以内的供(排)水管道(沟)、供电管线等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和摊销等费用。 4
临时设施费
注:
1.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的地上、地下设施与建筑物的临时保护措施项目,包括对已建成的地上、地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园林绿化和电力、通信、给排水、油、天燃气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进行覆盖、封闭、隔离等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2.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及设施设备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3.生产工人防暑降温费未包含高温补贴费,发生时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4.工程排污费按国家及本市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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