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与食品
安全日常管理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渝教体卫艺[2014]4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0.30 【实施日期】2014.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与食品安全日常管理规范的通知
(渝教体卫艺〔2014〕43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为加强我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与食品安全规范管理,落实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与食品安全日常管理主体责任,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重庆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细则》《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订了《重庆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与食品安全日常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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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0日
重庆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与食品安全日常管理规范
一、卫生保健 (一)日常管理机构
1.设立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后勤管理部门、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保教人员在内的卫生保健管理机构,负责托幼机构的日常卫生保健管理。法定代表人是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设立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是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主要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并经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和营养知识培训合格;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人员。 3.设立卫生保健室。卫生室(保健室)是实施卫生保健日常管理工作的主要机构,保健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卫生室(保健室)设有儿童观察床、桌椅、药品柜、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等设施,配备儿童杠杆式体重秤、身高计(供2岁以上儿童使用)、量床(供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体围测量软尺、体温计等设备,配备消毒剂、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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