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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2019吉林省定额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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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9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交底资料

《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交底资料

总 说 明

一、编制概况

(一)定额修编依据:本次《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45-2013)配套的,依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以及《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编制范围:本定额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及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措施项目共十章。

(三)适用范围:本定额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海拔高程2000m以下、地震烈度8度以下地区)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工程。涉及装配式建筑工程,按《吉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ZP-2017)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绿色建筑工程,按《吉林省绿色建筑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LJ-2017)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房屋装饰工程,按《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9)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市政工程,按《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9)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按《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按《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

(四)编制作用:本定额是编审国有资产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投标人确定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招标人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的基础。

(五)编制原则:本定额是以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和建设程序、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技术工艺、合理的施工工期和劳动组织、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合理的施工损耗、常用的机械类型和合理的机械配置为基础编制的。

二、人、材、机消耗量的确定形式

(一)本定额人工工日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按照每工日8小时工作制计算,工日单价按130元/工日确定。

(二)本定额材料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混凝土按预拌混凝土编制的,采用现场搅拌时,执行相应的预拌混凝土项目,再执行现场搅拌混凝土调整费项目。

2.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现拌砂浆外,砌筑定额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0.382工日、200L灰浆搅拌机1.67台班,同时,扣除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其余定额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0.382,同时将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调换为200L灰浆搅拌机,台班含量不变。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20工日,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3.现浇混凝土工程的承重支模架、钢结构或空间网架结构安装使用的满堂承重架以及其他施工用承重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执行相应增加层定额:(按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1)搭设高度8m及以上; (2)搭设跨度18m及以上; (3)施工总荷载15kN/m及以上; (4)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测算确定的,并考虑了机械幅度差因素。

2.本定额施工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1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工具式机械,不列入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9)的企业管理费中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列入材料内。

(四)通用规定:

1.本定额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是按施工人员驻地、施工机械集中停放场地和建筑材料(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现场加工地点至施工作业地点水平距离在300m以内考虑的。

2.本定额建筑物层高按2.8~3.6m编制。建筑物檐高以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平屋面指屋面板顶高度,坡屋面指屋面平均高度)为准,突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不计算檐高。小型构件外,单项长度≤1m、单项面积≤1m、单项体积≤1m、单项质量≤100kg的定额项目,本定额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含本身在内,“以外”或“以上”者不含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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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为单位。

3.本定额除定额列项、章节说明另有规定外,柱、墙、梁、板类构件砌筑、混凝土、模板及楼地面、墙柱面、天棚装饰均按倾斜≤5°的直形线、面考虑,弧形线、面的项目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模板定额材料也乘以系数1.15;倾斜>5°的项目,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05,倾斜>30°的项目,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倾斜>45°的项目,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弧、圆形各章节中有具体说明)

三、术语

1.建筑面积:(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外的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

2.自然层:按楼地面结构层分层的楼层。 3.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的墙、门、窗。 4.维护设施: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

5.地下室、半地下室: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 2的房间;高度超过室内净高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6.结构层:特指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层,包括板、梁等构件,承受整个楼层的全部负荷承载,并对楼层的隔音、防火等起主要作用。

7.凸窗(飘窗):既作为窗,就有别于楼地板的延伸,也就是不能把楼地板延伸出去的窗,凸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板有一定的高度。

四、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除应符合本规定外,上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1.0.1、在主体结构内形成的建筑空间,满足计算面积结构层高要求的应按本条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当外墙结构本身在一个层高范围内不等厚度时,以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0.4、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因其上部结构多为斜板,所以采用净高的尺寸划定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对应规则。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因其看台上部设有顶盖且可供人使用,所以俺看台板的结构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中所称的“场馆”为专业术语,指各种“场类”建筑,如:体育场、足球场、网球场、带看台的风雨操场。

1.0.5、地下室的各种竖向井道按计算建筑面积规范第19条规定执行,地下室的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按计算建筑面积第18条规定执行。

1.0.6、出入口坡道分有顶盖坡道出入口和无顶盖坡道出入口,出入口顶盖挑出长度,为顶盖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长度;顶盖以设计图纸为准,对后增加及在建设单位自

行增加的顶盖等,不计算建筑面积。顶盖不分材料种类(如钢筋混凝土顶盖、彩钢板顶盖、阳光板顶盖等)。

1.0.7本条适用于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建筑面积的计算,也适用于目前部分住宅、学校教学楼等工程在底层架空或在二楼或以上某个甚至多个楼层架空,作为公共活动、停车场、绿化等空间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架空层中有围护结构的建筑空间按相关规定计算。

1.0.16雨篷分为有主和无柱雨篷。有柱雨篷,没有挑出宽度的限制,也不受跨越层数的限制,均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其结构板不能跨越层,并受出挑宽度的限制,设计大于或等于2.10m时才能计算建筑面积。出挑宽度是指雨篷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弧形或异形时取最大宽度。

1.0.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本条仅适用于对维护结构向内、向外倾斜的情况进行的规定适用,与斜屋面划分是一致的,目前很多设计最求新、齐、特,造型。很多时候无法区分屋顶和围护结构的同时,对于斜维护和斜屋顶采用相同的规则,只要是外壳倾斜就按结构净高划分,分别计算面积。)。

1.0.20室外楼梯作为连接该建筑物层与层之间的交通不可缺少的基本部分,无论从其功能还是工程计价的要求来说,均需要计算建筑面积。层数应为室外楼梯所依附的层数,及楼梯段部分投影到建筑物范围的层数,利用室外楼梯下部的建筑空间不得重复计算建筑面积;利用地势砌筑的为室外踏步,不计算建筑面积。

1.0.21建筑物的阳台,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1.0.23幕墙以其在建筑物中所起的作用和功能来区分。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按其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不计算建筑面积。

1.0.24、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不包含抹灰层、防潮层、保护层的厚度)。

1.0.25本定额所指的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是指暴露在建筑物内,在建筑物内可以看得见变形缝。

1.0.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在吊顶空间内设置的管道的,则吊顶空间的部分不能视为设备层、管道层。

1.0.27本定额规定了不计算建筑面积的项目:

1.依附于建筑物外墙外不与户室开门连通,起装饰作用的敞开式挑台(廊)、平台以及不与阳台相通的空调室外机阁板(箱)等设备平台。

2.影剧院的舞台及为舞台服务的可上人维修、悬挂幕布、布置灯光及布景等搭设的天桥挑台等设施。

3.建筑物内不构成结构层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工业厂房、搅拌站和聊仓等建筑中的设备操作控制台等)其主要作用是室内构筑物或设备服务的独立上人设施,因此不计算建筑面积。

4.室外钢楼梯需要区分具体用途,如专用于消防的楼梯,则不计算面积,如果是建筑物唯一通道,兼用于消防,则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5.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五、相关解释

1.檐廊:是附属于建筑底层外墙有屋檐作为顶盖,其下部一般有柱或栏杆、栏板等的水平交通空间。檐廊按建筑物外墙外边线致柱的外边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消防连廊也是如此,有顶盖(以上层连廊地板作为顶盖)和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2.雨篷: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3.附墙柱:是指非结构性装饰柱不计算面积,与室内不连通的附墙烟筒也是如此,不计算建筑面积。

4.露台: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位置,设置在屋面、地面或雨篷顶;二是可出人;三是有维护设施;四是无盖。这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如果设置在首层并有维护设施的平台,且其上层为同体量阳台,则该平台应视为阳台,按阳台的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5.外墙保温: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以沿高度方向满铺为准,外墙保温铺设高度未达到全部高度时(不包括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窗、雨篷、飘窗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6.变形缝: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7.坡屋顶及阁楼: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8.自动扶梯:(斜步道滚梯)两端固定在楼层板或梁之间,其本身属于设备装置,为此不计算建筑面积。

(完整版)2019吉林省定额交底

吉林省2019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交底资料《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交底资料总说明一、编制概况(一)定额修编依据:本次《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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