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退出管理制度
GT-ZD-014-20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退出机制,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职能部门、在杭区域、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本体建设管理部门为公司员工退出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优胜劣汰、奖勤罚懒”的原则实施员工退出管理。
第三章 退出形式
第五条 退出形式包括员工辞职、退休、公司劝退、辞退等四种形式。
第六条 员工辞职是员工根据个人意愿主动提出离开公司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退休是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劝退是指公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要求员工主动辞职;辞退是指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司决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第四章 退出管理程序
第七条 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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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辞职须由本人提前30天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其职级及公司领导审批权限批准同意后,由本体建设管理部门填写《离职手续单》,并负责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二)辞职员工所在单位、部门在收到员工书面辞职申请时,应第一时间上报本体建设管理部门。由本体建设管理部门安排时间,及时与该员工进行面谈,分析辞职原因,并填写《离职面谈记录表》,对于公司适用的人才应予以挽留。
(三)员工连续旷工三日(含公休日)或一个月内旷工五日,视作员工自动离职。
(四)辞职员工应在辞职申请中承诺保守公司商业机密,如辞职员工因泄露公司机密,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公司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条 退休
(一)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符合下述年龄条件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男员工年满60周岁,女员工年满50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员工年满50周岁,女员工年满45周岁。
(二)员工符合退休条件的,由所属单位本体建设管理部门应提前60天启动退休审批流程,填写《员工退休审批表》,明确员工退休的具体起始时间,经本体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按公司相应的管理权限审批。
(三)本体建设管理部门完成《员工退休审批表》审批流程后,提前30天向员工发出《员工退休通知单》。员工根据通知单要求办理退休手续。本体建设管理部门在员工退休次月,停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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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退休员工的继续聘用,应根据工作需要及退休员工的健康状况,严格把关。确实需要继续聘用的,在员工收到《员工退休通知单》后,由员工所在部门填写《退休员工返聘申请表》,明确聘任理由、聘用期限、服务岗位及劳动报酬,并约定相关权利及义务。《退休员工返聘申请表》需经员工所在单位或部门确认后,报本体建设管理部门,按公司相应的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办理返聘手续。
第九条 劝退
(一)通过日常考核,若发现有工作表现不佳、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责任心和工作主动性不足者,各单位、部门应及时实施劝退(要求员工主动辞职)或辞退。
(二)日常考核劝退首先由用人单位、部门负责人(或其直接上级)向本体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劝退建议或要求(同时附上书面证明材料),由本体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员工的直接上级、同级员工代表、下属员工代表及分管领导等进行专题评议,以全面评价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客观反映其优缺点等。
第十条 辞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予以辞退: (一)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者行为规范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触犯法律被拘留、劳教的。 (四)其他符合辞退条件的。
第十一条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未按规定执行而给员工带来经济损失的,公司将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五章 退出管理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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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及在杭区域员工退出审批权限
(一)经理助理以上职级人员的退出及返聘,由相关区域、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确认,集团本体建设部、行政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审核,报集团总经理审批。
(二)经理助理级及以下职级人员的退出及返聘,由相关区域、部门负责人确认,集团本体建设部审核,行政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三)财务人员的退出及返聘,由财务部确认,本体建设部、财务部分管领导审核,报行政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四)区域秩序维护系统人员属秩序维护总部直管的,由秩序维护总部提出意见,报秩序维护总部分管领导审批;属区域直管的,由所在项目提出意见,报区域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分子公司、专业公司退人员出审批权限
(一)分子公司、专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职级的退出及返聘,由该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提出意见,集团本体建设部、行政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集团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二)分子公司、专业公司综管负责人的退出及返聘,由该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提出意见,集团本体建设部审核,报行政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三)分子公司、专业公司财务负责人及主办会计的退出及返聘,由该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集团财务部和本体建设部,经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分管领导、行政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集团总经理审批。
(四)分子公司、专业公司其他岗位人员的退出及返聘,由该单位本体建设管理部门提出意见,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集团总经理助理级及以上人员的退出管理及返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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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本体建设部提出意见,集团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
第六章 退出管理实施
第十五条 本体建设管理部门应在退出方案批准后,负责会同员工的直接领导与拟退出人员进行正式的面谈沟通,明确指出其不足和缺点,并给予合理建议,帮助其端正思想、调整心态。
第十六条 在完成与拟退出人员的面谈沟通后,由本体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按批准方案实施退出管理。在面谈沟通后若有特别情况的,本体建设管理部门须及时向集团领导汇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报相关领导审定。
第十七条 员工退出后,应保守公司商业机密,不得带走公司业务资料,不得损害公司社会形象和利益,如有违反并致使公司社会形象及利益遭受损失的,公司保留依法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的权利。对未办妥或未办理有关手续而自行离职的员工,其所在部门应在员工自行离职后及时向本体建设管理部门报告,由本体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清退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集团行政管理中心本体建设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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