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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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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数量、应急措施等资料。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或港口作业手续时,应按以下要求提交单证和资料:

(一)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

1.“危险货物运输声明”(附表3)或“放射性物品运输声明”(附表4);

2.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应提交有效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附表5);

3.可能危及运输安全需要特殊说明的有关资料。 (二)作业委托人向港口经营人提交:

1.“危险货物运输声明”或“放射性物品运输声明”; 2.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应提交有效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3.“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书”或“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

4.可能危及装卸安全需要特殊说明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托运人托运危险性质不明及未另列名的危险货物,应在托运前向启运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经服务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附表6),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确定装卸、运输条件,并经服务机构评估、审核后办理托运。

第二十五条 托运装过有毒气体、易燃气体的空容器,按原装危险货物条件办理。

托运装过液体危险货物、毒性物质(包括具有毒性次要危险性的货物)、有机过氧化物、放射性物质的空容器,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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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并在运单和作业委托单中注明原装危险货物名称、编号和“清洁无害”字样,可按普通货物办理:

(一)经倒净、清洗、消毒,并持有服务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书,证明清洁无害。

(二)盛装过放射性物品的空容器,其表面清洁无污染,或按可接近固定污染程度(β或γ发射体及低毒性α发射体的单位面积活度限值低于4Bq/cm2、所有其他α发射体的单位面积活度限值低于0.4Bq/cm2),并持有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出具的“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

托运装过其它危险货物的空容器,经过倒净、清洗,并在运单中和作业委托单中注明原装危险货物名称和编号、“清洁无害”字样,可按普通货物办理。

第二十六条 托运装过危险货物的集装箱空箱,经清洗、消毒,除去原危险货物标志,在运单和作业委托单中注明原装危险货物名称、编号,并持有检验证明书,证明空箱清洁无害,可按普通箱办理。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危险货物,可按普通货物运输并管理:

(一) 符合危险货物有限数量或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国家标准的危险货物;

(二) 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豁免要求的危险货物; (三) 交通运输部明确规定可予豁免的危险货物。 第二十八条 性质相抵触或消防方法不同的危险货物应分票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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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个人托运危险货物,还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托运手续。

第三十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五章 船舶运输

第三十一条 单船运输危险货物时,承运人应按照主管机关确认的名称、数量及配积载要求运输。

第三十二条 载运危险货物时,承运人应选用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适载船舶。

第三十三条 禁止客船载运危险货物。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搭乘旅客和无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 客滚船载运危险货物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监管下,实行专船专运。

第三十五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前,承运人应当检查核对托运人提交的有关单证。

第三十六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严格遵守避碰规则,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第三十七条 内河船舶运输散装危险货物时,应符合《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理化性质、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等事项,在预计到、离港24小时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但对于定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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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定期申报。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上述报告后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通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通过过船建筑物时,应当提前向过船建筑物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其管理。

载运爆炸品、一级易燃液体和有机过氧化物的船、驳,不得与其他船、驳混合编队、拖带或进入同一船闸闸室。如必须混合编队、拖带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经船闸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 装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动火作业。如有特殊情况,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一条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积载和隔离,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第7部分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发生危险货物落水、包装破损或溢漏等事故时,船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三条 滚装船载运“只限舱面”积载的危险货物,不得装载在全封闭的车辆甲板上。

第四十四条 危险货物装船后,应编制危险货物清单和货物积载图,在货物积载图上应标明所装危险货物名称、编号、分类、数量和积载位置。

第四十五条 承运人应按规定做好船舶的预、确报工作,并向港口经营人提供卸货所需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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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过境港口,应当按规定进行申报,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对过境船舶的安全监管工作。对不符合危险货物载运要求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可禁止船舶进、出港和停止作业,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七条 对于装有爆炸品的船舶,在中途港挂靠时不应加载其他货物。确需加载时,应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爆炸品的有关规定作业。

第四十八条 在航行过程中,船舶应根据所装载危险货物的特性和航行区域特点制定货舱巡查计划,并将巡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四十九条 散装液体船舶载运液体危险货物以及舱室清洗及清洗污水排放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 船舶应当根据所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制定操作规程、监测和检测要求以及应急预案,建立定期演练制度,完善各项处置措施。

第五十一条 水路运输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参照《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计规范》(IBC Code)以及《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计规范》执行。

第五十二条 水路运输液化气体参照《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计规范》(IGC Code)以及《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计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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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包装、数量、应急措施等资料。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或港口作业手续时,应按以下要求提交单证和资料:(一)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1.“危险货物运输声明”(附表3)或“放射性物品运输声明”(附表4);2.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应提交有效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附表5);3.可能危及运输安全需要特殊说明的有关资料。(二)作业委托人向港口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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