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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学术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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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学术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等联合颁布的《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

则的若干意见》、以及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的精神,抵制各种学术不正之风、学术道德失范的现象,维护学校声誉和整体形象,推动我校科学研究的健康发展,提高我校教师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修养,保护我校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术活动规范要求

第一条 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科学服务于人类文明、和平与进步;科研活动要关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条 坚持“严肃、严格、严密”的科学作风,倡导“双百方针”,鼓励大胆探索、开拓创新,鼓励教师勇于提出新的学术思想。

第三条 发扬科研协作和团队精神,使有限的科研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树立法制观念和知识产权意识,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努力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的力行者,反对投机取巧、弄虚作假。

(1)不得剽窃、抄袭他人科研成果;

(2)不得在公开刊物上一稿多用或变相一稿多用; (3)不得伪造、拼凑、篡改科研原始数据和研究结果;

(4)在科研成果发表时,如实规范署名,如实注明项目类别; (5)不得侵占他人科研成果; (6)不得对科研成果进行新闻炒作。

第五条 鼓励学术批评,对不同的学术观点应进行平等的争论,不得武断压制和进行人身攻击。

第六条 在课题申报或接受委托时,必须对项目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第七条 参与各种评审、鉴定和评奖等活动,要公正、公平,不得滥用“国内先进”、“国际先进”、“填补空白”等抽象词语,不得故意拔高或贬低他人科研成果;履行保密义务;避免因各种因素而影响评价的公正性。

第八条 进行国内外合作交流时,切实保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技术秘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遵循诚信互利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要求。

第九条 弘扬科学精神,积极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破除迷信,反对伪科学。

第二章 学术活动规范管理机构

南京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科研处、人事处对本校教师科研行为规范化进行联合管理。科研处负责受理举报工作,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违规情况进行认定。

第三章 违反学术活动规范的处理程序

校内外任何个人或组织,对我校教师在学术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可采取书面形式向科研处实名举报。科研处接到实名举报后,根据举报情况,会同人事处、当事人所在部门开

展调查;允许当事人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及申诉;聘请有关专家对举报内容进行鉴定;如情况属实,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对违规的性质和程度进行认定,初步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研究处理。

第四章 违反学术活动规范的处理方式

第十一条 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等有关法规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有违规行为的人员,经查实,视违规程度,给予如下一种或数种处理:(1)警告;(2)追回已发放的相应科研奖励;(3)当年科研考核不合格;(4)取消2年内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资格;(5)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降级任用。

第十三条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追溯期为2年。

第十四条 发现有第二次违规的行为,将从严处理,直至解聘。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讨论通过后正式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一: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2004年6月22日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一、总 则

(一)为规范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

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进一步发展和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特制订《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本规范)。

(二)本规范由广大专家学者广泛讨论、共同参与制订,是高校师生及相关人员在学术活动中自律的准则。

二、基本规范

(三)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敢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

(五)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模范遵守学术道德。 三、学术引文规范

(七)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八)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术成果规范

(九)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十)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十一)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十二)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十三)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十四)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五)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十六)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五、学术评价规范

(十七)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十八)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十九)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六、学术批评规范

(二十一)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二十二)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七、附 则

(二十三)本规范将根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二十四)各高校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学术规范及其实施办法,并对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学术道德的学术不端行为加以监督和惩处。

(二十五)本规范的解释权归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

南京财经大学学术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财经大学学术规范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贯彻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等联合颁布的《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以及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的精神,抵制各种学术不正之风、学术道德失范的现象,维护学校声誉和整体形象,推动我校科学研究的健康发展,提高我校教师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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