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古代中国和古代西方运用“宪法”一词时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表现在哪里? 古代中国与西方运用“宪法”一词时相同之处是:都有优于普通法的某种倾向;如《韩非子?宪法》“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中的宪令即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一书,多处使用“宪令”一词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
不同之处是: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古代中国的宪法都没有此意。如西方的宪法多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或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它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而古代中国没有
2、宪法的定义是什么?其本质如何?
定义:宪法是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基本人权的国家根本法。
本质:(1)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权观念的普遍化,在人权观念普遍化的基础上,形成了人民主权原理,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统治国家、管理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和程序,即民主。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就是资产阶级争取民主的过程,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出现了资本主义民主事实,资产阶级宪法即是对资本主义民主事实的一种制度化和法律化。同样,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在进行革命并出现社会主义民主事实之后,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民主事实,产生了社会主义宪法。
宪法与民主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宪法存在的基本前提是民主事实的存在,宪法运行的墓础也是民主事实的存在。各国宪法存在差异的基本原因在于民主事实的不同。当民主事实的性质发生变化时,宪法也发生性质上的变化;当民主事实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宪法的内容也发生变化。宪法是民主事实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确认了一国基本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但没有去确认全部的民主事实。人民除通过宪法所确认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行使国家权力外,还通过其他各种民主形式行使国家权力。 (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宪法归根结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反映了一国当时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由于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问题,因而它是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的表现,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首要的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宪法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宪法总是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从而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制定,是对阶级斗争的总结。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宪法是统治阶级制定的,因而统治阶级在制定宪法时,首要的任务就是把统治关系法律化,即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同盟者,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使统治阶级的
统治地位合法化,并得到法律的保障。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统治关系发生根本转变时,宪法发生阶级性质的转换。在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总体框架相同而具体的对比关系存在量的差异时,宪法的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由此也可以看出,宪法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有直接联系。除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外,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还包含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有直接联系的同一阶级内的各个阶层、各个派别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及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既有若干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各种社会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宪法在具体内容的规定上,都必须考虑到这些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考虑到不同政治力量的利益。
3、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的原因(条件)有哪些?
英美法等国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实质上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和结果,资产阶级革命之所以会导致一种新的法现象的产生,应引起深思。一般认为,宪法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所具有的特别内涵互动的结果,具体表现为一下几方面:
⑴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在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过程中必然自发产生平等观念。商品的自由竞争必然导致自由观念的产生。且只有较为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平等自由的观念才会被普及并为全社会接受。近代宪法正是以平等自由为思想基础和价值追求的,所以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⑵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近代以来的民主政治是以发达的商品经济为基础的,以平等自由为目标追求的,发达的成熟的民主政治。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和最终取得胜利,资产阶级需要将有利于自己的政治体制和政治权利以及自由,以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固定下来。所以宪法才有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之说。
⑶民主的 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首先,近代资产阶级的文化革命对近代宪法的产生起到直接的促进作用。其次,资本主义文化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和技术条件。近代社会科学,特别是政治学,社会学,法律学尤其起了重要作用。因此,近代文化是宪法产生的重要思想条件。
4、简述早期资本主义国家英国、美国和法国宪法产生的主要经过。
(一)英国:英国号称“宪政母国”。英国资产阶级的妥协性和革命的不彻底性,使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国家,同时在形式上英国宪法也成为不成文宪法。所谓英国宪法,实际上是由不同历史时期陆续颁布的宪法性法律和不同历史时期逐步形成的宪法
惯例、判例的构成。如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等。(二)美国: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宪法发展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76年的《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三)法国: 法国1791年宪法是欧洲大陆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 1789年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人权宣言》)颁布,它充分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基本要求,宣布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原则,提出了“主权在民”、“权力分立”的主张,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资产阶级法制原则,对法国乃至整个世界民主宪政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1791年法国第一部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
5、比较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概念。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也称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
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其特点是稳定欠灵活。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其特点与前者相反。
6、什么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有哪些基本原则?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
1.宪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通过宪法规范所体现的宪法内容的基本标准、基本准则或者基本界限。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法治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形成的基本前提和根据,基本人权保障原则是制宪的基本目的,权力制约原则是达到制宪目的的基本手段。具体而言,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人民主权原则(主权在民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所有,来源于人民。在历史上,人民主权原则是针对封建时代“君权神授”的观念提出来的,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人民主权原则提出的理论基础是天赋人权。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
中的主要表现是:1)宪法明确确认人民主权原则。2)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实现的基本途径和方式。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基本人权保障原则。人权的主体是“人”,是作为单个个人的权利,是作为自然意义上的人的权利。简而言之,每一个人都是人,因而都是与他人相平等的人,而为了保持人的生存、尊严和独立人格,每一个人都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不可能是抽象的、超阶级的和超地域的,只能是特定国家的特定公民的人权、特定阶级的人权;在一个特定国家的具体的人权,只能是人民群众通过斗争而来,而不可能是天赋的、自然获得的;宪法被马克思称为“人权保障书”,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在世界各国宪法中都有明确的体现。基本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部分,甚至可以说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和核心部分。宪法关于国家机构部分的规定,也是以保障基本人权为基本出发点的。基本人权的内容随着各国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发展,也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社会主义国家从其自身所具有的特质和内在要求出发,既规定了自由权,也规定了社会权。
(3)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是指在人类社会发展到现阶段还需要国家权力存在并发挥重要作用的情况下,基于人性和国家权力的特性,宪法中必须设计各种制度和力法以控制国家权力的范围和行使,避免其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宪法中所设计的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2)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3)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国家机构是按照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建立起来的,认为只有这样国家权力才不会被滥用,人权才有保障。我国宪法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了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1)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2)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3)国家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监督。尤其是2004年全国人大对宪法的第四次修正中,增加了关于“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
(4)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法治原则的确立在反对封建专制特权,确立和维护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因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在其宪法规定和政治实践中贯彻厂法治原则的精神。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立后,社会主义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人民代表机关。这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不仅宪法和法律具有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且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坚强的后盾,从而使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有了真正实现的条件。
7、请说明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并试述我国宪政建设的条件。
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政(constitutionalism),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它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关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二者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
中国宪政建设的条件:一、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必须有真实而科学的宪法。三、必须有相应的宪法文化为基础。宪法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的文化土壤里,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有关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制度、学说和观念的总和。四、必须安定而有秩序。五、必须有稳定有效的宪法实施机制。
8、言论、出版、结社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概念。
宪法第3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自由是指可以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第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应出台新闻法。2、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应出台出版法3、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分类:营利目的的;非营利目的的。应出台政党法;社团法。4、 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9、选举权、被选举权、选区和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其他由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主要公职人员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被选举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其他由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主要公职人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