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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CPA《经济法》试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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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何时从乙公司处取得货车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与丁公司的货车租赁合同是否因未采用书面形式而无效?并说明理由。 (3)戊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支付租金?并说明理由。 (4)戊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立刻交回货车?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是否对货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6)土地管理部门是否有权要求从拍卖价款中优先补缴650万元土地出让金?并说明理由。

(7)乙公司在实现抵押权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金额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甲公司于2011年10月12日取得货车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

(2)甲公司与丁公司的货车租赁合同不因未采用书面形式而无效。根据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在本题中,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3年期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该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视为不定期租赁。

(3)戊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支付租金。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在本题中,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丁公司和新出租人戊公司继续有效,戊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支付租金。

(4)戊公司无权要求丁公司立刻交回货车。根据规定,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在本题中,该租赁合同属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戊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戊公司无权要求丁公司立刻交回货车。

(5)丁公司对货车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物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6)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从拍卖价款中优先补缴650万元土地出让金。根据规定,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首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7)乙公司在实现抵押权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金额是200万元。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

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在本题中,甲公司已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办公楼共拍卖得款1200万元,应当首先依法补缴650万元土地出让金,扣掉办公楼的对应价款350万元后,乙公司对剩余的2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2】

2011年10月12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合同,借款3000万元用于技术改造,期限3年。甲公司以所属10台数控机床向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应乙

银行的要求,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前述债务向乙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与抵押担保的责任承担顺序。

后因甲公司厂房坍塌,抵押的9台数控机床毁损,仅1台幸存。经乙银行请求,甲公司又将所属一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给乙银行,为所欠乙银行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为此,双方于2013年3月10日签订抵押合同,并约定,若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甲公司为解决流动资金短缺,于2013年4月5日与不知情的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幸存的一台已为乙银行设定抵押的数控机床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丁公司。丁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次日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并拟于2013年4月12日提贷。

2013年4月10日,甲公司又将该机床以5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当日提走了该数控机床,并拟于4月底之前将价款支付给甲公司。丁公司依约前来提货时,发现机床已被戊公司提走,遂以自己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要求戊公司返还,被戊公司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银行约定“如甲公司到期不能按时还款,则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买卖数控机床的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3)丁公司是否有权以自己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要求戊公司返还?并说明理由。 (4)乙银行能否对甲公司已售出的数控机床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5)乙银行可否选择不行使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而先要求丙公司就甲公司所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该约定无效。根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该“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2)①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买卖数控机床的合同有效,但丁公司未取得该机床的所有权。根据规定,甲公司将该机床抵押给乙银行之后,尽管甲公司仍享有该机床的所有权,但其处分权将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甲公司将该机床卖给丁公司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买卖数控机床的合同原则上属于有效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

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由于甲公司未向丁公司交付该机床,丁公司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机床的所有权;

②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买卖数控机床的合同有效,戊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机床的所有权。根据规定,甲公司将该机床卖给戊公司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买卖数控机床的合同原则上属于有效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戊公司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善意、合理对价、交付),戊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机床的所有权(与是否已经支付价款没有关系)。

(3)丁公司无权以自己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要求戊公司返还。根据规定,丁公司未取得该机床的所有权,而戊公司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机床的所有权,因此,丁公司无权以自己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要求戊公司返还。

(4)乙银行不能对甲公司已售出的数控机床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等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甲公司以其数控机床向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人乙银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5)乙银行不能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在未约定担保责任承担顺序的情况下,由于物的担保由主债务人甲公司提供,乙银行应当首先就甲公司提供的物保行使抵押权,而不能首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3】

2006年2月,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文路留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路公司)。四名股东的出资比例依次是35%、30%、25%和10%。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公司不设监事会,丙任监事。

(1)2007年2月,丙提出,甲在留学咨询行业从业多年,经验丰富,对公司业务发展有较大贡献,提议2006年度利润由甲、乙、丙、丁分别以45%、25%、20%和10%的比例进行分配。全体股东均表示同意。

(2)2008年3月,乙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一辆轿车,经销商要求其提供担保。乙与甲商量后,甲便以文路公司名义与经销商签署一份保证合同,并加盖文路公司印章。事后,甲将此事告知丙,丙未表示异议。丁得知后表示反对,甲回应说公司多数股东已经同意,担保不违反法律。

(3)2010年7月,丁因公司3年来一直不分配利润而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文路公司允许丁在公司查阅会计账簿,但拒绝丁复印部分账簿内容的请求。

(4)2011年1月,丁见投资无回报,也无法参与管理,心生转让股权之意。经询问,乙有兴趣购买。甲听说后提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丁必须先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可以将股权转让给乙。后丁认为乙的出价太低,遂放弃转让给乙的打算。

(5)2011年4月,甲编写的《留学指南丛书》出版。甲未告知其他股东,就以文路公司名义从自己手中购买5000套该丛书。丁知道后提出异议,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2013年CPA《经济法》试题(一)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何时从乙公司处取得货车所有权?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与丁公司的货车租赁合同是否因未采用书面形式而无效?并说明理由。(3)戊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支付租金?并说明理由。(4)戊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立刻交回货车?并说明理由。(5)丁公司是否对货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6)土地管理部门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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