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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国际税收-亏损弥补(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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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国际税收——亏损弥补

本讲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的基本规定 ◆境外分支机构亏损弥补的税收规定 ——实际亏损额的弥补 ——非实际亏损额的弥补

一、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的基本规定

可弥补的亏损是税法口径——应纳税所得额的负数。 1.基本规定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例题】以下为经税务机关审定的某国有企业7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假设该企业一直执行5年亏损弥补规定,则该企业7年间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企业7年间应纳企业所得税=120×25%=30(万元)。 2.特殊企业弥补年限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新增)

3.亏损弥补的其他规定

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可用于弥补亏损。

企业发现以往年度漏计支出,可追溯调整漏计年度的所得,可适用亏损弥补规定。 二、境外分支机构亏损弥补规则(12章内容)

【基本要求】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亏损不得由该企业境内所得弥补——亏损不能内补外。 【疑问】境外亏损是否可以用其他国家地区分支机构的所得跨国弥补?

【一般规定】纳税人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即“分国抵免法”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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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境外同一国家不同项目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是不同国家的盈亏不得跨国弥补。——不得内补外,也不得外补外。

【特殊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纳税人可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即“综合抵免法”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可以抵减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不可以抵减我国境内的所得。——不得内补外,可以外补外,

什么是“非实际亏损额”

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但其他机构有盈利,由于政策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称为非实际亏损额。

特点:

属于境外分支机构亏损;

存在于企业境外分支机构亏损但其他机构有盈利的情形; 弥补非实际亏损额不受五年抵亏期限的限制。 【具体分析】

(1)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的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举例:A企业境内所得100万元;境外分支机构B亏损65万元。 A企业境内外净所得=100-65=35(万元)

当年A企业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境外B机构的65万元亏损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2)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举例:A企业境内所得100万元;境外分支机构B亏损140万元。A企业境内外净所得=100-140=-40(万元)。 当年A企业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境外B机构的100万元亏损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而超过100万元盈利的40万元用不超过5年的期限弥补亏损。

【案例】中国居民A企业2018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60万元。其中,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设在甲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设在乙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A企业当年度从乙国取得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纳税人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则调整计算该企业当年度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1)A企业当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60万元,但依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其发生在乙国分支机构的当年度亏损额300万元,仅可以用从该国取得的利息60万元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240万元,不得从当年度企业其它盈利中弥补。因此,相应调整后A企业当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为: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甲国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乙国应纳税所得额=-300+60=-240(万元); A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400(万元)。

(2)A企业当年度境外乙国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共240万元,允许A企业以其来自乙国以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上一案例变形】

中国居民A企业2018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60万元。其中,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设在甲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设在乙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A企业当年度从乙国取得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纳税人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则调整计算该企业当年度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1)A企业当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60万元,但依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抵减的规定,其发生在乙国分支机构的当年度亏损额300万元,可以用从该国取得的利息60万元和甲国的100万元所得弥补,未能弥补的境外非实际亏损额140万元,不得从当年度企业境内它盈利中弥补。因此,相应调整后A企业当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为: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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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乙国应纳税所得额=-300+60=-240(万元);

A企业当年度不分国的境外所得=100-240=-140(万元)。 A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300(万元)。

(2)A企业当年度境外乙国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共140万元,允许A企业以其来自境外各分支机构以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本讲小结

实际亏损额5年延续向后补亏;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纳税人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境外亏损不能跨国弥补; 纳税人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境外亏损不能境内弥补; 境外非实际亏损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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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国际税收-亏损弥补(3页)

企业所得税法、国际税收——亏损弥补本讲主要内容◆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的基本规定◆境外分支机构亏损弥补的税收规定——实际亏损额的弥补——非实际亏损额的弥补一、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的基本规定可弥补的亏损是税法口径——应纳税所得额的负数。1.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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