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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实施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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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结构及管线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布置在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筑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第六十二条 (城市道路、项目配套管线、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考虑综合管廊(管沟)的设置,同步规划各管线工程位置和走向,同步建设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路灯、交通标线、道路监控等设施。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综合管网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自身应当配置的水泵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工程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超越用地红线,且不宜高出相邻人行道标高。

与城市道路相接的车行道,其车道变坡点标高应当与相交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一致,其位置不得超越规划道路红线,且距离不小于5米,其竖曲线不得超越规划道路红线(详见附图2)。

建设项目配建的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设施、公厕等环境敏感项目应当先期建设或者与项目同步实施。

第六十三条 (建筑与现状管线的间距)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基础与现状给水、排水、燃气管(沟)道的净距不应当小于3米(与建筑配套的相应管线除外),与现状电力电缆或者其管道、通信电缆或者其管道的净距不应当小于1.5米。

第六十四条 (建筑与架空电力线的水平距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外墙(含阳台、飘窗、外廊)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在满足有关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的前提下,与档距小于或者等于200米的架空电力线边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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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千伏至10千伏的,不小于6米; (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小于8米; (三)220千伏的,不小于10米; (四)500千伏的,不小于12米; (五)超过500千伏的,需专题论证。

建筑外墙(含阳台、外廊、飘窗)与档距大于200米的架空电力线边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征求电力部门意见。

在铁塔周边(有地形高差时以相邻的坡顶或者坡脚起算)1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确有建设必要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铁塔安全,并征求电力部门意见。

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架空电力线,电力线路应进入地下综合管廊。暂无地下管廊的地段,应入地敷设。

第六十五条 (架空市政基础设施与现状建筑物水平距离)除人行天桥、轨道外的其他架空市政设施距现状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架空市政设施顶面标高低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不得小于5米。 (二)架空市政设施顶面标高高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不得小于10米。 因建设条件限制不能符合规定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六十六条 (新建建筑及道路与现状架空电力线的垂直距离) 新建建筑、道路与现状架空电力线(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条件下)之间的垂直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10千伏的,不得小于6米;

(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得小于8米; (三)220千伏的,不得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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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500千伏的,不得小于12米;

架空电力线跨越铁路、轨道、航道、高等级公路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六十七条 (铁路的保护)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外,其他建(构)筑物的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保护距离:临高速铁路的,不小于50米;临干线铁路的,不小于30米;临支线及专用铁路的,不小于15米。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确需突破该保护距离的,应当进行专题论证并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二)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外,下列建(构)筑物应当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高大构筑物(如烟囱、水塔)等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临高速铁路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70米的,临干线铁路大于30米、小于或者等于45米的,临支线及专用铁路大于15米、小于或者等于25米的;危险品仓库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小于200米的;

2.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的建(构)筑物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临高速铁路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临干线铁路大于30米、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

(三)跨越或者穿越现状及规划铁路,以及涉及铁路道岔、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需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四)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确需跨越铁路的,宜与铁路正交并优先采用下穿方式,同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市政桥梁原则上不得上跨高速铁路;确需上跨的,必须采取封闭措施。

第六十八条 (现状道路的保护)现状道路位于规划道路红线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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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道路的功能未被已实施的规划道路取代前,项目建设不得占用现状道路,其建(构)筑物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退让:

(一)无人行道的,按照车行道边缘起算退让3米。

(二)有人行道的,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时,按照车行道边缘起算退让3米;人行道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米时,按照现状人行道宽度退让。

第六十九条 (河流的保护)城市的主要河流的主流、主要支流及其蓄水水面均应当予以保护。

在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侵占主行洪断面,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修建道路、桥梁可以横跨外,禁止封盖;

(二)在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当按照规定留出污水截留管道位置,以及供人行、车行使用的连续道路用地和绿地;

(三)确需在河道内布设管线工程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管道不渗漏,不得阻碍河道行洪,并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十条 (特大型桥梁安全保护区)规划及现有特大型桥梁,以桥梁边缘起算(规划桥梁按照双向8车道计),50米范围内为禁建区。

在禁建区内,除该桥养护必需的设施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确需建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应当专题论证;市人民政府对大桥保护作出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公交停车港的设置)公交停车港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300-500米。

(二)港湾式停车港直线段有效长度不宜小于30米,其宽度不得小于3.5米;划线式停车港有效长度不宜小于30米,其车道宽度不得小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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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

(三)停车港出入口单边渐变段长度不得小于30米。

(四)对向设置的停车港以渐变段起点起算,应当朝车辆前进方向错位30米设置。

(五)停车港区域人行道宽度原则上不得小于该道路人行道宽度。 (六)交叉口附近设置的公交停车港,一般设在出交叉口方向,距路缘石圆角切点不小于50米。

第七十二条 (城市公交首末站设置标准)1万人以上的小区、居住区等大型项目应设置公交首末站。可以结合公交停车港相对集中单独用地设置,每处用地面积宜为1000-3000平方米,或结合地下空间利用、或非临街建筑的底层设置,并与城市道路有效连接。

第七十三条 (大型公共建筑的小型客车侯客车道)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

第七十四条 (人行天桥)在城市道路上架设人行天桥时,天桥的宽度不得小于3米,不宜大于6米,天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8米。天桥上及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

用地条件受限时,人行天桥可以超出道路控制线布置。独立设置天桥(含梯道)结构外边缘距现状建筑物外墙(含阳台、飘窗、外廊)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米。不能满足时,需专题论证,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鼓励人行天桥、地面上轨道车站通道与建筑物合理连接。

第七十五条 (地下通道)鼓励实施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地下通道的净宽不得小于4米,净高不得小于2.5米,通道顶部覆土厚度不得小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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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实施版) - 图文

筑结构及管线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布置在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筑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第六十二条(城市道路、项目配套管线、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考虑综合管廊(管沟)的设置,同步规划各管线工程位置和走向,同步建设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路灯、交通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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