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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口规模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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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84号)的要求,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被确定为《城市人口规模预测规程》的主编单位,并会同哈尔滨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大学、中山大学共同编制完成。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深入总结国内城市规划中有关人口预测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城市总体规划阶段进行城市人口规模预测所涉及到的基本概念、人口统计标准,预测方法的选取、使用和表达、成果的校验和表达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交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深圳市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4楼东,邮政编码:518034)。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北京大学 中山大学

主要起草人:

1 总则

1.0.1 为规范我国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的人口规模预测,提高城市人口规模预测的科学性与规范性,促进城市规划人均指标的规范化与合理化,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我国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总体规划阶段的人口规模预测。

1.0.3 城市人口规模预测应坚持科学和合理的原则,充分研究城市人口发展特征和存在问题,深入分析未来人口变化的影响要素与发展趋势,在基础数据收集和分析、方法选取和使用、结果确定和表达上做到规范和有据可依。 1.0.4 在城市人口规模的预测过程中,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市(县)域 City (County) Administrative Area

指市(县)行政管辖的范围。是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所覆盖的空间范围。

2.0.2 中心城区 Central City

城市功能或城市活动集中与发展的空间,可以是一个连续的空间范围,也可以由不连续的几部分构成。是中心城区规划所覆盖的空间范围。 2.0.3 规划范围 The Planning Area

对“规划所覆盖的空间范围”的简称。通用于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2.0.4 户籍人口 The Registered Population

指在规划范围内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口。 2.0.5 流动人口 Floating Population

一般指人在某地、而其户口并不在该地的人。本规程是指规划范围内的、户口所在地却在规划范围以外的人口;亦即规划范围内的非户籍人口。 2.0.6 常住人口 Residential Population

一般指已在某地持续居住一定时间以上的人口,包括满足该时限要求的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时限通常有半年以上、一年以上等不同口径。本规程是指在规划范围内连续居住满半年或半年以上的人口。

2.0.7 市(县)域总人口 Total Population of a City(County) 一般指生活在一个市(县)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人口总量。本规程是指生活在市(县)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

2.0.8 城市人口规模 Urban Population Size

一般指居住生活在城市和城镇地区的人口数量。本规程是指规划范围内城镇地区的常住人口数。

2.0.9 人口规模预测 Population Forecasting

根据人口现状规模,结合对历史人口发展趋势以及未来影响因素的分析,按照一些假设的前提条件,采用一定方法对未来某一时点的人口量所进行的测算。 2.0.10 预测基准年 The Base Year

指预测起始的年份,也多是现状数据采用的年份,通常是进行预测时的前一年或前两年。

2.0.11 预测目标年 The Forecast Year

指预测所针对的年份,可以是预测年限中的任何年份,一般重点是近、中、远期末等规划目标年份。

2.0.12 预测年限 Years Ahead

预测目标年与预测基准年之间相隔的年份数。 2.0.13 人口增长率 Population Growth Rate

指某一时段内人口的增长幅度,即该时段内人口的变化量占时段开始时人口量的百分比。人口增长率可分解为人口自然增长率和人口机械增长率。 2.0.14 人口年增长率 Annual Population Growth Rate

在某时点较其上年度该时点人口的净增长量占上年度该时点人口总量的百分比,时点一般多选取年末。连续多年人口年增长率的算术平均值即人口年均增长率,人口年均增长率也可通过几何平均法求算。 2.0.15 人口结构 Population Structure

指人口按照性别、年龄、职业、户籍类型、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空间分布等方面构成的状况;根据某一方面对人口进行解构是人口分类预测的基础。 3 基础数据

3.1 数据收集与口径

3.1.1 针对规划范围的包括总人口、城市人口在内的各类人口以及相关基础数据,包括现状和历史系列数据,应以官方公布的统计数据为主,主要包括《统计年鉴》、统计公报、人口普查公告、人口抽样调查公报等;其它如公安和计生部门的有关数据,可作为校核的依据和参考。

3.1.2 人口规模的统计数据,应符合2.0.6“常住人口”定义的统计口径要求。

3.1.3 界定城市人口规模所需的城市或城镇地区的空间范围,应与国家有关的统计规定保持一致,现行为《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国统字[2006]60号文)。 3.2 数据采用与处理

3.2.1 预测基准年应选取最接近现状、且具备已公布统计人口数据的年份。 3.2.2 人口数据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必要的口径核准:

1. 当现有人口数据的统计口径与2.0.6定义的“常住人口”的口径不一致时,应将基准年及历史系列数据进行口径校核,核准到“常住人口”的统计口径; 2. 口径校核可采用比例法,鉴于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基本符合“常住人口”口径,可通过假设某年现有口径人口与“常住人口”口径的人口之比与2000年相同两口径人口的比值相等,推算出该年的“常住人口”规模。 3.2.3 当历史系列数据不连续、缺乏其中某些年份的数据时,可根据需要进行推导和插补,数据插补可采用比例法或数据内插法。

3.2.4 当发现历史系列数据具有明显的波动特征时,根据预测需要,可采用移动平均数法、指数平滑法等方法对历史系列数据进行必要的平滑处理,以减弱偶然因素的影响。

城市人口规模预测

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标函[2005]84号)的要求,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被确定为《城市人口规模预测规程》的主编单位,并会同哈尔滨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大学、中山大学共同编制完成。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深入总结国内城市规划中有关人口预测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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