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财综[2013]110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3.12.02 【实施日期】2013.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
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 (财综[2013]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发展,提升行业技术装备水平,推动优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做大做强,淘汰落后处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 1 / 2
[2012]34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已建成的优质处理企业纳入基金补贴范围
优质处理企业是指再生资源利用领域全国性龙头企业和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大型骨干企业设立的处理企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技术设备,具备持续的技术设备研发和创新能力;
(二)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无害化资源化深度处理能力,资源回收利用率和附加值高;
(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环境污染控制标准高;
(四)企业管理规范,有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内部控制制度有效;
(五)有稳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渠道; (六)企业诚信度高,社会信誉良好。
本通知发布前已建成但尚未纳入相关省(区、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优质处理企业,可以向设区的市级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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