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羊舍、羊群:配种怀孕舍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分娩保育舍每周至少消毒2次。
10、人员消毒:进入羊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生羊在本镇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靖边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生羊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羊运至指定地点,向靖边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羊,在屠宰前向靖边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羊,在引进之前,须向靖边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生羊,在引进前须向靖边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疫情报告制度
一、养殖场成立疫情防控指挥小组,指挥养殖场负责人对疫病防控的工作同时做好报告工作。疫情防控小组指挥体系:
二、养殖区日常工作用具每天清洗消毒一次,保持干净。
三、养殖场负责人做好海上日常养殖工作。
四、外来人员未经场地负责人批准,不得进入养殖场地。做好外来人员出入记录。
五、结合《辽宁检验检疫局出口水生动物疫病疫情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定期对养殖区域进行疫病抽样检测。
六、发现疫情后,及时向公司防控疫情小组报告,同时向检验检疫机关和海洋渔业部门报告,养殖场负责人要及时
安排养殖场人员对养殖场进行隔离、捕杀、防疫消毒等紧急处理,做好记录,建立档案
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一、严 格 规 定 在 当 地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构申领畜禽标识。
二、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1.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羊、羊、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
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单位名称:
畜禽标识代码:
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
字第
号
畜禽种类:
畜牧中心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