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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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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教育管理规定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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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继续教育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学校鼓励并支持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同时,在职提高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继续教育,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学位)教育,教职工继续教育由学校人事处归口管理。

第四条 教职工继续教育要坚持学以致用、注重实效,有序选派、突出重点的原则。各学院(部)教师同时脱产参加继续教育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本学院(部)教师总数的10%。

第二章 继续教育形式及相关规定

第五条 学历(学位)教育 1.攻读博士

(1)学校鼓励教师以统招统分方式攻读博士,学成后可根据学校岗位需求回校应聘,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用,并享受引进博士待遇。

(2)学校从严控制教师在职攻读博士,教师在职攻读博士需在校工作满二年,所报考专业符合学科与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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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调整的需要,报考学校原则上为列入国家“211工程”的大学和国外知名大学,外语、体育、艺术类的教师可报考高水平的专业院校。

(3)经批准考取在职攻读博士的教师,外出脱产攻读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在读期间的费用(含培养费、差旅费、住宿费等)待取得博士学位后可由学校报销,报销总额不得超过4万元。取得博士学位后可享受一次性奖励2万元,科研启动费文管类4万元、理工类6万元。

(4)在职脱产攻读博士的教师原则上应在四年内完成学业取得博士学位,因特殊原因需延期毕业的,需事先报所在学院(部)同意,并经学校批准,延长期每次审批最多一年,最多两次。延长期产生的一切费用自理。在首次延长期间取得博士学位的,不再享受取得博士学位后的一次性奖励。若学校同意再次延长,则不再享受取得博士学位后的一次性奖励和科研启动费。若六年尚未取得博士学位,则视作本次进修终止,就读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5)非专任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原则上以统招统分方式攻读,若其工作表现良好,所在部门同意,并经学校批准,亦可在职攻读,但费用自理,且不享受学校的一次性奖励和科研启动费。

(6)辅导员攻读博士学位,学成后一年内转入专任教师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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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享受与专任教师相同的政策待遇,否则参照非专任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的政策执行。

(7)对工作表现优秀的非专任教师,经学校研究同意,可在职攻读博士,并参照专任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的相关政策执行。

2.攻读硕士及以下学历(学位)

教职工根据自身需要,在经部门同意,学校批准后,可在岗参加硕士研究生及以下的学历(学位)教育。表现良好的专任教师,经部门同意,学校批准后,可脱产一年攻读硕士研究生。

攻读硕士及以下学历(学位)的费用自理。

3.经批准脱产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脱产第一年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校内岗位津贴按高级职称(中层干部)每月1000元,其它每月500元发放,增收节支奖励经考核合格后按每月550元发放。脱产第二年开始只发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工龄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校内岗位津贴和增收节支奖励均不再发放。脱产期间每学期可报销一次往、返于学校和接受单位之间的路费。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住宿由接受单位或个人自己解决,凭发票报销部分住宿费用,具体标准按照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内访学 1.选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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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历(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的讲师(任职3年以上,艺术等学科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有较好的科研成果,且其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符合所在学科的建设与学术梯队组建需要,教学效果良好,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教学工作业绩考核C等及以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相关待遇

访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访学期间的费用(含培养费、差旅费、住宿费等)待取得访学结业证书后可由学校报销,报销总额半年的不得超过1万元,一年的不得超过2万元,按实凭发票报销。访学期间的工资待遇及路费报销参照第五条第3款执行。

3.管理考核

访学教师应在访学开始时在导师指导下及时拟定一式三份的访学计划(一份本人留存,一份交指导教师,一份寄交学院(部))。访学结束后,须填写书面总结材料,向所在学院(部)汇报,并在一周内到人事处办理回校报到手续,三个月内要向所在学院(部)全体教师作访学成果学术报告。

第七条 国外研修 1.选派对象

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历(学位),或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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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教育管理规定2024年4月19日1台州学院教职工继文档仅供参考台州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继续教育效果,特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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