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粤农规〔2018〕6号)、《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印发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珠海农水〔2015〕327号)精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扶持我区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家庭农场的认定,实行自愿申请、政府认定、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家庭农场和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一)家庭农场负责人原则上是本区户籍居民或长期在我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接受过相应的农业技能培训,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和一定的农业生产经验。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有2人以上(含2人)固定在农场从事生产劳动,常年雇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三)家庭农场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农业净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
(四)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从事种植业的,以粮食作物、茶叶种植为主的,土地租期5年以上,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以种植水果、花卉苗木为主的,土地租期10年以上,土地经营面积50亩以上;以蔬菜、药材种植为主或设施农业生产的,土地租期5年以上,土地经营面积达到15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以畜禽养殖为主的,肉畜(包括生猪、羊)年出栏300头以上,肉牛、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禽(包括鸡、鸭、鹅)年出栏5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1000只以上;以水产养殖为主的,鱼塘租期5年以上,养殖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特色种养殖业的或
其他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土地租期5年以上,年总产值达到20万元以上。
(五)家庭农场从事农业生产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业发展规划。从事农业种养的,需严格遵守农业农村部关于禁限农药使用的规定,农产品农药残留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水产养殖的,需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流转合同等凭证,符合农业农村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要提供《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畜牧养殖的,符合《关于珠海市斗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区划的通告》(珠斗府函〔2018〕17号)文件及环保、土地规划、动物防疫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环保设施。
(六)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属于设施农用地的,应按照当前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以其他合法手段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承包、租赁或以其他合法方式流转的土地年限不得少于5年,且权属无争议;具有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七)家庭农场必须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污染检查、农产品质量检测等常规业务,无拒不配合工作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