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直、中直驻邕单位定点联系县(市、区)发展县域经济
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 【发文字号】桂办发[2004]1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4.05.12 【实施日期】2004.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直、中直驻邕单位 定点联系县(市、区)发展县域经济安排的通知
(桂办发[2004]14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以及自治区党委八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推进我区县域经济发展,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采取区直、中直驻邕单位定点联 1 / 3
系县(市、区)的方式,纳入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和“五村两规范”建设范
围,帮助县(市、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发展县域经济,实现富民、强县、奔小康的目标。
一、定点联系的单位,原定点帮扶49个贫困县的牵头单位定点联系的县(市、区)不变,其他区直、中直驻邕单位根据其余县(市、区)经济发展情况作相应安排。每个单位定点联系一个县(市、区),从2004至2008年,一定5年不变,换人不换点(桂办发[2002]43号文件下达的定点包村扶贫任务不变)。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可以根据各自特点自行选点开展联系帮助工作。
二、各单位定点联系县(市、区)发展县域经济的主要任务是:
(一)指导和帮助定点联系县(市、区)正确理解和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 》精神,并为联系县(市、区)经济发展出谋献策、理顺思路,共谋发展大计;
(二)为定点联系县(市、区)招商引资;
(三)为定点联系县(市、区)同志到自治区以上有关部门办事协调关系,排忧解难;
(四)帮助定点联系县(市、区)党委抓好党的建设。
三、明确定点联系工作责任和目标。各单位一把手是定点联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每年到定点联系县(市、区)调查研究、共商发展大计不少于2次,分管领导到定点联系县工作10个工作日以上。各单位要落实工作人员,落实具体措施,务求帮得实、扶得起、有成效。各县(市、区)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向联系单位汇报工作和遇到的困难,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建立激励机制。定点联系工作与县域经济发展同步考核,实行同责同奖同罚。从今年起,自治区每年评选表彰全区“十佳县”,对定点联系单位一并表彰。 2 / 3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