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批量申报,也可以符合条件区域单个申报。
(四)统一“一张图”管理
通过全省地矿综合监管系统,对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审批(核)登记、白名单实行直报制度,实现全省“一张图”管理。
调查成果、白名单信息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录入;评估成果和审批登记情况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
特定区域内,原则上不得新设经营性采矿权。已经设立的甲类矿产矿山,经论证后不影响开采、不影响区域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可以不做压覆处理,否则应压覆处理后有序关闭。已经设立的乙类矿产矿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规划进行调整。
四、单独选址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 (一)调查评估
建设单位在项目选址和用地预审阶段,自行或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编制单独选址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明确需要压覆的矿产资源。对于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二)审批(核)登记
申请审批(核)登记,建设单位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正式申请文件、单独选址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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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市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经评审备案压覆评估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五份)、与矿业权人相关协议(压覆范围与采矿权、探矿权范围重叠涉及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压覆审批(核)登记与压覆评估报告评审备案重复的资料,不需重复提交。
申请无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建设单位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正式申请文件、单独选址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表、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
五、有效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项目压覆范围与采矿权、探矿权范围重叠,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涉及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并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补偿范围原则上应包括矿业权人对压覆的矿产资源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出让收益(无偿取得的除外)、压覆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矿业权人应在建设单位申请压覆审批(核)登记同时申请办理缩减勘查(开采)范围或注销勘查(采矿)许可证。涉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采矿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后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
六、切实加强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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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人员,提高效率。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和编写提纲规范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成果验收等关键节点要通过专家审查,保障调查评估数据的质量。相关技术要求和编写提纲另行发布。
(二)加快压覆调查。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工作经费,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完成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其中省级平台,在2019年10月底前完成;省级以下平台在2019年底前完成。有条件的地区,一次性完成全域调查。
(三)做好压覆评估。经压覆调查需要压覆矿产资源的特定区域,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该特定区域管理机构统一做好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核)登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省级平台在2019年底前完成;省级以下平台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
(四)加快推进白名单管理。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白名单制度是我省压覆矿产资源资源管理的一项制度创新,是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调查的升级版,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调动特定区域管理机构积极性,做到符合白名单条件尽快申报,暂时不符合条件的要列出计划创造条件申报。同时要加强白名单管理,对于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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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报国务院审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14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9号)、《关于进一步减少审核工作环节规范加快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单独选址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申请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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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单独选址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申请表
浙 江 省 自 然 资 源 厅 制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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