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发生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 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第二十九条)
28.发生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 对事故次要责任人,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责人,事故企业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九条)
29.多种经营企业发生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按照“奖惩办法”规定的企业分类和事故级别,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三十条)
30.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越权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事故扩大的责任人按上限处理。(第三十三条)
五、不同情形下责任追究与处理要求 (一)外来人员人身事故处理
1.集团公司系统生产、基建等生产、施工现场发生外包队伍或施工企业人身事故的考核与处理,比照业主企业发生人身事故对业主企业及上级公司进行处理。(第四条)
2.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外其他企业的生产工作和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人身事故的,依据内、外部事故调查结论,以及事故责任和性质的划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
(二)无后果责任追究 无
(三)加重处理
1.分子公司对国家、集团公司要求开展的专项工作,集团公司重大事项挂牌督办事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巡查问题整改工作未部署、未落实造成人身事故的,对分子公司有关人员加重处理。(第三十五条)
2.同一分子公司、基层企业12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事故的,比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对分子公司、基层企业有关人员加重处理。(第三十六条)
3.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对有关人员加重处
6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考试题库(企业中层干部)
27.发生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第二十九条)28.发生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次要责任人,事故企业责任部门(车间、区队)负责人,事故企业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九条)29.多种经营企业发生事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