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 1.0.3 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0.4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
第 2.0.1 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 2.0.2 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
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
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
表2.0.2 的规定。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 03.2.0.2
第2.0.3 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 升/秒。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 3 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 升/秒。
第三章 消防给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3.1.1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可由室外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的消防用水量。当采用河、塘等地表水做水源时,应采取防止杂质堵塞系统的措施。
第 3.1.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取防止因冻结而中断供水的措施。 第 3.1.3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根据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用水量确定,但不宜少于两个。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 升 / 秒计算。水泵接合器应设在便于同消防车连接的地点,其周围15~40 米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第二节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
第 3.2.1 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消防水池:
一、室外给水管道和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二、室外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道。
第 3.2.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池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 小时计算,但在发生火灾时能保证水源连续补水的条件下,水池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当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水池或水箱时,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第 3.2.3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消防水箱,其容量应按10 分钟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但可不大于18 立方米。 第3.2.4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一、水源能保证系统的水量和水压要求;
二、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有稳压水泵或气压给水装置。
第四章 喷头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4.1.1 条 各危险等级建筑、构筑物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只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喷头间距,以及喷头与墙、柱面的间距,应符合表4.1.1 的规定。
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和间距 表4.1.1
第 4.1.2 条 喷头溅水盘与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宜小于 7.5 厘米,并不宜大于 15 厘米,当楼板、 屋面板为耐火极限等于或大于0.50 小时的非燃烧体时,其距离不宜大于 30 厘米。 注:吊顶型喷头可不受上述距离的限制。
第 4.1.3 条 布置在有坡的屋面板、吊顶下面的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其间距按水平投影计算。当屋面板坡度大于 1:3 并且在距屋脊 75 厘米范围内无喷头时,应有屋脊处增设一排喷头。
第 4.1.4 条 喷头溅水盘布置在梁侧附近时喷头与梁边的距离,应按不影响喷洒面积的 要求确定。
第 4.1.5 条 在门窗口处设置喷头时,喷头距洞口上表面的距离不应大于 15 厘米 ; 距墙面的距离不宜小于 7.5 厘米,并不宜大于15 厘米。 第二节 仓库的喷头布置
第 4.2.1 条 喷头溅水盘与其下方被保护物的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可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 90 厘米; 二、距难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 45 厘米;
第 4.2.2 条 在可燃物品或难燃物品堆垛之间应设一排喷头,且堆垛边与喷头的垂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0 厘米。
第 4.2.3 条 高架仓库的喷头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1 条和4.2.2 条的要求外, 尚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屋面板下的喷头,间距不应大于 2 米;
二、货架内应分层布置喷头。分层布置喷头的垂直高度,当储存可燃物品时,不应大于4 米;当储存难燃物品时,不应大于6 米;
三、分层板上如有孔洞、缝隙,应在该处喷头上方设置集热板。 第三节 舞台、闷顶等部位的喷头布置
第 4.3.1 条 舞台的喷头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舞台的葡萄棚下部,宜布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二、葡萄棚以上如为金属承重构件时,应在屋面板下面布置闭式喷头; 三、舞台口和舞台与侧台、台后的隔墙上的洞口处,应设水幕系统。 第 4.3.2 条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 8 米的大空间建筑物,在其顶板或吊顶下可不设喷头。
第 4.3.3 条 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吊顶至楼板或屋面板的净距大于80 厘米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当其内有可燃物或装设电缆、电线时,应在闷顶或技术夹层内设置喷 头。
第 4.3.4 条 在自动扶梯、螺旋梯穿过楼板的部位,应设置喷头或采用水幕分隔。 第 4.3.5 条 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其相连的下列部位应布置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