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量、符合技术能力要求的检测人员。
4.1.2本条规定了每个检测项目中检测人员具体配备的要求,其配备在本规范附录A中作了规定,可以参照执行;并提出检测机构应设置的技术岗位,可以参照本规范附录B执行,这是检测技术管理的一个重点。
4.1.3本条对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报告批准人提出了要求。要具有工程技术专业类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包括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规定的检测工作经历及检测工作经验。检测报告批准人由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授权。同时,对检测报告审核人也作出了规定,应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掌握相关领域知识,有规定的检测工作经历及检测工作经验。这是因为他们是检测机构的技术力量、核心力量,技术把关人员,不然检测工作就很难做好。
4.1.4本条规定检测机构持证检测操作人员的人数,室内检测项目每个项目持证操作人员不少于2人;现场检测项目每个项目持证操作人员不少于3人。同时,在附录A的说明中注明在综合检测机构检测项目多时,每个检测操作人员可以适当兼职,但兼职不宜过多。
4.1.5本条规定了检测操作人员应经技术培训,通过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机构考核合格才能从事检测工作,给人员配备设置了门槛。本条是保证检测操作质量的重要人身健康、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应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4.3.4检测工作场所应有明显标识,与检测工作无关的人员和物品不得进入检测工作场所。 4.3.5检测工作场所应有安全作业措施和安全预案,确保人员、设备及被检测试件的安全。 4.3.6检测工作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存放于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并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4.4检测管理
4.4.1检测机构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检测技术管理体系,并按管理体系运行。
4.4.2检测机构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发现技术管理中的不足并进行改正。
4.4.3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应能对工程检测活动各阶段中产生的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维护和使用。
4.4.4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宜覆盖全部检测项目的检测业务流程,并宜在网络环境下运行。 4.4.5检测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管理应采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确保数据存储与传输安全、可靠;并应设置必要的数据接口,确保系统与检测设备或检测设备与有关信息网络系统的互联互通。
4.4.6应用软件应符合软件工程的基本要求,应经过相关机构的评审鉴定,满足检测功能要求,具备相应的功能模块,并应定期进行论证。
4.4.7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信息化管理工作,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功能应满足相关检测项目所涉及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技术规范更新时,系统应及时升级更新。
4.4.8检测机构宜按规定定期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以下主要技术工作:持其精度。维修后使用,或搁置时间较长时间后使用,应重新进行校准或检测。
目前国家对检测设备有检定、校准、检测或测试的要求。检定主要是对精密计量器具。工程检测机构的检测设备绝大多数是校准、检测或测试级别的,所以没列出检定档次的,如有的检测机构有精密计量器具应按规定进行检定。
4.2.7本条规定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应到有资格的单位进行。
4.2.8本条规定A类检测设备除首次校准或检测外,还应定期校准或检测,其校准或检测周期应按有关标准规定、检测设备出厂技术说明或校准单位建议周期来校准或检测。其检测设备范围见本规范附录C第C.0.1条的规定。
4.2.9本条规定B类检测设备校准或检测周期,根据其设备的性能特点,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在能保证其检测量值准确可靠的原则下,来确定B类设备的校准或检测周期。其检测设备范围见本规范附录C第C.0.2条的规定。
4.2.10本条规定A类、B类检测设备应有周期校准或检测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管理。 4.2.11 C类检测设备主要是一些常用的精度要求不高的检测设备,设备的校准或检测周期,通常是在设备首次使用前校准或检测一次,直到报废或可由技术负责人根据本单位及工程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4.2.12本条规定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结果由检测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确认校准或检测结果后才能投入使用;并进行动态管理。要求在每个项目检测前应核对设备的状态,符合检测项目要求才能正式开展检测工作,以便达到预期的检测效果。
4.2.13本条对检测机构自制的、改装的检测设备提出要求,首先应经过检测验收符合研制目标,然后应委托校准单位对设备进行校准,精度达到要求才能投入检测工作。
4.2.14本条规定放置在检测场所的所有检测设备都应有统一的编号管理。在用的检测设备还必须标出设备校准或检测的有效期,符合精度要求的状态标识,才能使用,这是设备管理基本内容之一。
4.2.15本条要求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周期台账。建立设备台账,记录和保存检测设备的信息,包括设备进场登记、各次校准或检测记录,保养、维护记录,使用记录等。
4.2.16本条要求检测机构对大型的、复杂的、精密的检测设备,主要是在本规范附录C中用*号标出的设备,应逐项根据其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等编制操作规程,并按规程操作。 4.2.17本条规定每次检测时使用的主要检测设备,主要是在本规范附录C中用*号标出的设备,使用时应有使用记录,并记人检测设备档案。使用记录主要对使用频次、时间及检测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以了解该设备的使用情况。对现场工程实体检测使用的主要设备还应记录领用、归还情况。使用记录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的名称、管理编号;
2试样名称、编号、数量;每组试验开始和结束时间; 3操作过程中设备的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
4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设备应有领用日期、归还日期、领用人、检测项目及归还设备的检查情况等;
5使用人签名。
4.2.18本条规定了检测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是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的保证。检测机构应制订检测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作好相应记录。
4.2.19本条规定为保证检测数据的正确,当出现有可能影响检测数据正确的情况时,检测设备应及时进行校准或检测,并列出应及时进行校准或检测的四种情况。
4.2.20本条规定当检测设备出现不正常情况时,为保证检测数据的正确,应停止使用,并列
出了常见的四种不得继续使用的情况。 4.3检测场所
4.3.1本条规定检测场所也是保证检测工作正常开展的必要的基本技术能力之一,包括房屋、场地条件等;而且房屋、工作场地还要满足检测设备合理布局及检测流程的要求,才能保证检测数据的正确。
4.3.2本条规定了检测场所的环境条件要求,要求保证满足检测工作正常开展和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条件,以免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并在检测过程记录环境条件,以证明对检测结果的正确、规范。
4.3.3本条列出了检测场所的环境条件,除客观条件还包括检测场所本身的环境条件,如检测使用的化学试剂等;检测场所在检测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废弃物;各项目的互相影响、工作安全以及振动、温度、湿度、噪声、洁净度等环境因素。所有这些都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以证明检测环境符合有关规定,并有防止上述因素造成影响的应急处置措施。
4.3.4本条规定为保证检测工作区域的环境,应设置标识。无关人员及物品不得进入检测区。 4.3.5本条规定了检测区应建立安全工作制度,保证人员、设备及被检试件的安全;并应有安全预案,一旦出了情况,可以有准备的应对。
4.3.6本条规定了消防的要求。检测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合理放置,以备使用,并应有专人管理。 4.4检测管理
4.4.1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具备了相应专业检测机构的检测技术能力的硬件条件,还应执行国家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检测技术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才能保证技术能力发挥作用。做到方法正确、操作规范、记录真实、数据结论准确,保证提供正确的检测结果。 4.4.2本条规定检测机构要有自身的监督检查审核制度,保证制度的执行落实,凭自身能力能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不断改进完善管理制度和保证能力。
4.4.3本条规定检测机构建立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是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检测机构建立有效的、完善的管理制度是保证检测工作有效正确开展的基本条件。包括检测全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采集、传递、储存、加工、维护等,以及人员、设备的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工作程序、检测数据的管理,信息档案的管理等。这些工作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就能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4.4.4本条规定检测机构要充分利用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的科学管理手段,有条件的检测机构要使系统覆盖到检测业务的全部流程及各检测项目上,在网络环境下运行。用管理程序来保证检测工作质量及检测数据的质量,提高检测工作的科学化管理。
4.4.5本条规定管理信息系统应采用数据库管理系统,以保证系统管理的规范化,保证数据的传输安全、可靠,设置必要的数据接口,使系统与检测设备、设备与有关信息网络系统的互联互通。
4.4.6本条规定信息系统软件的要求,应用软件要符合软件工程的基本要求,要通过相关部门的评审鉴定,满足功能要求,并定期进行论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要尽可能包括检测管理的全部内容,如:合同管理、收样管理、试验管理、试验报告管理、检测数据分析管理及收费、人员、档案管理,以及系统维护管理等内容。
4.4.7本条规定检测机构要有专人负责信息化管理工作,使管理信息系统随时符合有关技术规
范要求。当技术规范更新时,系统应及时更新应用软件。管理信息系统要达到三级安全保护能力要求,并保证正常有效运行,作好运行记录。 4.4.8本条规定检测机构宜按规定定期报告主要技术工作。
4.4.9本条规定检测机构为提高检测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应定期进行比对试验,并应积极参
与当地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
4.4.10本条是强制性条文。规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要科学、规范、真实,严禁出具虚假报告,这是保证检测报告有效的重要措施;并列出了虚假报告的主要情形。
5检测程序 5.1检测委托
5.1.1本条规定检测委托的情况。施工过程的检测应以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的情况来委托;工程实体检测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委托;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目的是保证检测数据和结果的客观、真实、规范等。
5.1.2本条规定委托应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检测合同中要明确检测项目等要求,并注明见证检测项目。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宜参照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5.1.3本条规定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应遵守有关的检测方法标准。这些在材料、设备产品标准中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设计文件中及专门的工程检测方法标准中都作了规定。检测机构应根据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当检测项目无标准的检测方法或需要采用非标准检测方法时,委托合同中要给予说明。检测机构应事先编制检测作业指导书或非标准方法检测方案,并征得委托方的同意。
5.1.4本条规定检测机构对现场工程实体检测的检测均要事前编制检测方案,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对鉴定检测、危房检测及重大、重要检测项目,以及为有争议事项提供检测数据的检测方案,还应取得委托方的同意。 5.2取样送检
5.2.1本条规定了建筑材料的检测取样,要建立取样人、见证人和供应商代表三方共同取样制度,这是为了保证取样的规范和真实,以防弄虚作假。取样要按有关标准规定选取。供应商参加见证的情况:一是采购合同中及有关标准中规定了的,供应商应参加。二是供应商要求参加的。否则供应商可以不参加,在采购合同中就要明确。取样人员按规定取样,做好试件标识,并记录有关情况,见证人、取样人及供应单位确认人签字,以示负责。
5.2.2本条对取样作了规定。检测取样是正确检测的关键,先决条件,取样一定要正确规范,符合产品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或设计要求的方法。建筑材料、制品本身带有标识的,应在有标识的部分取样,目的是为保证取样有代表性。如这些标准、规定都不适合取样时,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GB/T 10111的规定随机取样。
5.2.3本条规定了取样试件的标识,要有唯一性。制备的试件除符合取样制备规定外,还应将试件的制作Et期、代表工程部位、组的编号,以及设计要求等信息标在试件上,不得产生异议,并保证在养护、试验的流转过程中,不得脱落、变得模糊不清等。
5.2.4本条规定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工程实体等的抽样方法、检测程序等要依据有关建筑材料的产品标准,施工现场工程实体的检测要依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以及相应检测标准的规定。
5.2.5本条规定了既有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实体检测的抽样方法、检测程序及要求要按有关国家现行的规范、标准进行。包括桩基、现场工程实体检测、鉴定检测等。
建筑基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的技术要求。基桩检测虽是施工过程工程实体检测,但其有很大的独立性,施工多数由专业队伍进行,故单独列出。其方法、程序、抽样方法及数量、评价方法等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的有关标准。检测结果应给出基桩检测报告,给出单桩承载力能否满足设计要求、桩身完整性类别。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危险房屋鉴定检测以及为有质量争议提供判定依据的检测等。包括既有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在设计寿命使用期内,以及超过设计寿命使用期的检测。使用过程中的检测,以保证既有房屋、市政基础设施
使用过程安全管理,这是工程质量管理重要阶段。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中,对检查、鉴定已作了规定。这些检查、鉴定的检测是工程检测必不可少的部分,而且越来越重要。这些包括安全鉴定(包括危险房屋鉴定及其他应急鉴定)、使用功能鉴定及日常维护检查、改变用途、改变使用条件和改造前的专门鉴定等;也可分为可靠性鉴定、安全性鉴定和正常使用鉴定。工程检测都是为其安全、合理使用提供可靠的技术管理。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进行鉴定取样选点时,通常应优先考虑下列部位为检测重点: 1出现渗漏水部位的构件;
2受到较大反复荷载或重力荷载作用的构件; 3暴露在环境外的构件; 4受到腐蚀的构件; 5受到环境等污染的构件; 6受到冻害的构件; 7常年接触土壤、水的构件; 8委托方提出的怀疑构件; 9容易受到磨损、损伤的构件等。
危险房屋鉴定检测通常分三个层次进行,构件危险性鉴定、结构危险性鉴定和房屋、设施危险性鉴定。
5.2.6本条规定现场工程实体检测的检测点选定后,应绘制检测点图,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5.2.7本条规定了实行见证取样的检测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确定取样见证人员,每个工程项目应不少于2人,并事前通知检测机构。如果见证人员变动,应重新通知。 5.2.8本条规定了对见证人员见证的要求,并列出了见证记录的主要内容。
5.2.9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的收样员接受“送检”试件时,应对检测委托单位填写的内容进行详细检查外,还应对“取样试件”的状况详细检查,确认无误后,在检测委托单上签收。检测委托单应由送样单位填写好,检测机构接收试件检查情况应作出记录,并标明试件状态。 5.2.10本条规定了试件接受时,要按年度建立收样台账、建立收样管理制度,并开具检测流转单。流转单上不得有委托方信息,以便保证检测的公正性。流转单可采用盲样、条形码技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