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3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应能对工程检测活动各阶段中产生的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维护和使用。
4.4.4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宜覆盖全部检测项目的检测业务流程,并宜在网络环境下运行。 4.4.5检测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管理应采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确保数据存储与传输安全、可靠;并应设置必要的数据接口,确保系统与检测设备或检测设备与有关信息网络系统的互联互通。
4.4.6应用软件应符合软件工程的基本要求,应经过相关机构的评审鉴定,满足检测功能要求,具备相应的功能模块,并应定期进行论证。
4.4.7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信息化管理工作,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功能应满足相关检测项目所涉及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技术规范更新时,系统应及时升级更新。 4.4.8检测机构宜按规定定期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以下主要技术工作: 1按检测业务范围进行检测的情况;
2遵守检测技术条件(包括实验室技术能力和检测程序等)的情况; 3执行检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情况;
4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包括工作行为、人员资格、检测设备及其状态、设施及环境条件、检测程序、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等; 5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事项。
4.4.9检测机构应定期作比对试验,当地管理部门有要求的,并应按要求参加本地区组织的能力验证。
4.4.10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 1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 2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 3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
4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5检测程序 5.1检测委托
5.1.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以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或工程实际需要进行委托,并应选择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5.1.2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书面合同,检测合同应注明检测项目及相关要求。需要见证的检测项目应确定见证人员。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宜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5.1.3检测项目需采用非标准方法检测时,检测机构应编制相应的检测作业指导书,并应在检测委托合同中说明。
5.1.4检测机构对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应事前编制检测方案,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对鉴定检测、危房检测,以及重大、重要检测项目和为有争议事项提供检测数据的检测方案应取得委托方的同意。
5.2取样送检
5.2.1建筑材料的检测取样应由施工单位、见证单位和供应单位根据采购合同或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共同对样品的取样、制样过程、样品的留置、养护情况等进行确认,并应做好试件标识。
5.2.2建筑材料本身带有标识的,抽取的试件应选择有标识的部分。
5.2.3检测试件应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标识应包括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要求和组号等信息。
5.2.4施工过程有关建筑材料、工程实体检测的抽样方法、检测程序及要求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2.5 既有房屋、市政基础设施现场工程实体检测的抽样方法、检测程序及要求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6现场工程实体检测的构件、部位、检测点确定后,应绘制测点图,并应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5.2.7实行见证取样的检测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定的见证人员每个工程项目不得少于2人,并应按规定通知检测机构。
5.2.8见证人员应对取样的过程进行旁站见证,作好见证记录。见证记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取样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取样用的方法及工具模具情况; 3取样、试件制作操作的情况;
4取样各方对样品的确认情况及送检情况; 5施工单位养护室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6检测试件标识情况。
5.2.9检测收样人员应对检测委托单的填写内容、试件的状况以及封样、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在检测委托单上签收。
5.2.10试件接受应按年度建立台账,试件流转单应采取盲样形式,有条件的可使用条形码技术等。
5.2.ll检测机构自行取样的检测项目应作好取样记录。
5.2.12检测机构对接收的检测试件应有符合条件的存放设施,确保样品的正确存放、养护。 5.2.13需要现场养护的试件,施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取样、制样人员,及取样、制样设备及养护设施。
5.3检测准备
5.3.l检测机构的收样及检测试件管理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检测工作,并不得将试件的信息泄露给检测人员。
5.3.2检测人员应校对试件编号和任务流转单的一致性,保证与委托单编号、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相关联。
5.3.3检测人员在检测前应对检测设备进行核查,确认其运作正常。数据显示器需要归零的应在归零状态。
5.3.4试件对贮存条件有要求时,检测人员应检查试件在贮存期间的环境条件符合要求。 5.3.5对首次使用的检测设备或新开展的检测项目以及检测标准变更的情况,检测机构应对人员技能、检测设备、环境条件等进行确认。
5.3.6检测前应确认检测人员的岗位资格,检测操作人员应熟识相应的检测操作规程和检测设备使用、维护技术手册等。
5.3.7检测前应确认检测依据、相关标准条文和检测环境要求,并将环境条件调整到操作
要求的状况。
5.3.8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应有完善的安全措施。检测危险房屋时还应对检测对象先进行勘察,必要时应先进行加固。
5.3.9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异常情况处理预案。
5.3.10检测前应确认检测方法标准,确认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多种检测方法标准可用时,应在合同中明确选用的检测方法标准;
2 对于一些没有明确的检测方法标准或有地区特点的检测项目,其检测方法标准应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5.3.11检测委托方应配合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准备,并提供必要的条件。按时提供检测试件,提供合理的检测时间,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还应提供相应的配合等。
5.4检测操作
5.4.1检测应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检测方法标准和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方案进行。 5.4.2检测操作应由不少于2名持证检测人员进行。
5.4.3检测原始记录应在检测操作过程中及时真实记录,检测原始记录应采用统一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验室检测原始记录内容宜符合本规范附录E第E.0.1条的规定; 2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原始记录内容宜符合本规范附录E第E.0.2条的规定。
5.4.4检测原始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应由原记录人进行杠改,并在杠改处由原记录人签名或加盖印章。
5.4.5 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当因检测设备故障导致原始数据异常时,应予以记录,并应由检测人员作出书面说明,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更改。
5.4.6检测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数据整理和出具检测报告,并应做好设备使用记录及环境、检测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对已检试件的留置处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0.10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已检试件留置应与其他试件有明显的隔离和标识;
2 已检试件留置应有唯一性标识,其封存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3 已检试件留置应有完整的封存试件记录,并分类、分品种有序摆放,以便于查找。 5.4.7见证人员对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进行见证时,应对检测的关键环节进行旁站见证,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见证记录内容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检测机构名称、检测内容、部位及数量;
2检测日期、检测开始、结束时间及检测期间天气情况; 3检测人员姓名及证书编号; 4主要检测设备的种类、数量及编号; 5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记录; 6现场工程检测的影像资料; 7见证人员、检测人员签名。
5.4.8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活动应遵守现场的安全制度,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4.9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时应有环保措施,对环境有污染的试剂、试材等应有预防撒漏措施,检测完成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并将有关用后的残剩试剂、试材、垃圾等带走。
5.5检测报告
5.5.1检测项目的检测周期应对外公示,检测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5.5.2检测报告宜采用统一的格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检测项目,应通过系统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应符合检测委托的要求,并宜符合本规范附录E第E.0.3、第E.0.4条的规定。
5.5.3检测报告编号应按年度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重复和空号。
5.5.4检测报告至少应由检测操作人签字、检测报告审核人签字、检测报告批准人签发,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多页检测报告还应加盖骑缝章。
5.5.5检测报告应登记后发放。登记应记录报告编号、份数、领取日期及领取人等。 5.5.6检测报告结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的试验报告结论应按相关材料、质量标准给出明确的判定;
2当仅有材料试验方法而无质量标准,材料的试验报告结论应按设计要求或委托方要求给出明确的判定;
3现场工程实体的检测报告结论应根据设计及鉴定委托要求给出明确的判定。
5.5.7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应对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项目按规定报送时间报告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5.6检测数据的积累利用
5.6.1检测机构应对日常检测取得的数据进行积累整理。
5.6.2检测机构应定期对检测数据统计分析。
5.6.3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检测数据。
6检测档案
6.0.1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做好检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分类编目和利用工作。
6.0.2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资料档案室,档案室的条件应能满足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的长期存放。
6.0.3检测资料档案应包含检测委托合同、委托单、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和检测台账、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检测设备档案、检测方案、其他与检测相关的重要文件等。 6.0.4检测机构检测档案管理应由技术负责人负责,并由专(兼)职档案员管理。
6.0.5检测资料档案保管期限,检测机构自身的资料保管期限应分为5年和20年两种。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结构建筑材料的检测资料汇总表和有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市政基础设施主体结构的检测档案等宜为20年;其他检测资料档案保管期限宜为5年。 6.0.6检测档案可是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应与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6.0.7保管期限到期的检测资料档案销毁应进行登记、造册后经技术负责人批准。销毁登记册保管期限不应少于5年。
附录A检测项目、检测设备及技术人员配备表
表A检测项目、检测设备及技术人员配备表 序号 专业 检测项目(参数) 1 建 ①水泥、粉煤灰的物筑 理力学性能和化学分材 析 料 ②建筑钢材、钢绞线专用夹具、力学工艺性能和化学分析 ③混凝土用骨料物理性能和有害物质检测 ④砂浆、混凝土及外加剂的物理力学性能和耐久性检测 主要设备 检测人员 ①水泥检验设备。含胶砂搅拌机、净浆搅拌机、胶砂振 建筑材料专业或相关专实台、胶砂跳桌、稠度测定仪、安定性沸煮箱、雷氏夹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达测定仪、细度负压筛、抗折试验机、恒应力压力试验机到规定的检测工作经历及和标准养护设 检测工作经验的工程师及备、凝结时间测定仪等 以上人员不少于1人;化学②300kN、600kN、1000kN拉力试验机(或液压式万能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试验机)、弯曲试验机、钢绞线专用夹具、洛氏硬度达到规定的化学分析工作经验的工程师及以上人员仪、钢材化学成分分析设备 经考核持有效 ③砂、石试验用电热鼓风干燥箱、砂石筛、振筛机、不少于1人;压碎指标测定仪、针片状规准仪、天平、台秤、量瓶、上岗证的检测人员不少于8人;检测项目(参数)较少量桶等 的,可适当降低检测人员④混凝土搅拌机、振动台、坍落度筒、混凝土拌合的数量,但不应少于5人 物凝结时间测定仪、含气量测定仪、压力泌水率测2 3 定仪、混凝土收缩测长仪、砂浆搅拌机、混凝土抗渗仪、砂浆抗渗仪、混凝土标准养护室(湿度95%以上)、混凝土收缩养护室(湿度60±5%)、1000kN、2000kN、3000kN压力试验机、分析天平、可见光光度计、火焰光度计、酸度计、高温炉、碳硫联合分析仪、化学实验室用通风橱、洗眼器、常用玻璃器皿试剂、化学标准物质等 ⑤砖、砌块的物理力学性⑤带大变形检测的电子万能试验机、低温试验箱、低温能检测 弯折仪、抗穿孔仪、动态抗干不透水仪、邵氏硬度计、天平、大烘箱、实验室温湿度监控设备 ⑥沥青及沥青混合料的⑥沥青延度仪、针入度仪、软化点仪、旋转薄膜烘箱、物理力学性能及有害物闪点仪、蜡含量测定仪、马歇尔测定仪、玛歇尔电动击含量捡测;防水卷材、涂实仪、沥青混合搅拌机、恒温水浴箱、天平、卡尺、离料物理力学性、能检测 心抽提仪(四流抽提仪)或燃烧炉、车辙试样成型机、自动车辙试验仪、鼓风干燥箱、100kN压力机、游标卡尺、钢直尺等 电子秤、烘箱、环刀、标准击实仪、千斤顶、300kN压①土工试验 注册岩土工程师1人;达到规路机、密度测量仪等 定检测工作经历及检测工作分析天平、游标卡尺、土工布厚度仪、等效孔经试验仪、经验的工程师不少于2人;每②土工布、土工膜、排水动态穿孔试验仪、电子万能试验机、CBR顶破装置、土个检测项目经考核持有效上板(带)等土工合成材料工合成材料渗透仪、低温试验箱、空气热老化试验箱、岗证的人员不少于3人 的物理力学性能检测 排水板通水量仪等 静载反力系统(钢梁、千斤顶、配重等).加载能力均地基不低于10000kN,100t、200t、300t、500t千斤顶; 高基础 应变动测仪、不低于8t的重锤和锤架、精密水准仪、拟 注册岩土工程师1人;达到③桩(完整性、承载力、合法软件;低应变动测仪、不同锤重的激振锤;具有波规定检测工作经历及检测工强度)、地基、成孔、基列储存功能的非金属超声仪、两种频率的换能器;高速作经验的工程师不少于2人;础施工监测 液压钻机、测斜仪、标准贯入试验设备及地基承载力试每个检测项目经考核持有效验设备、复合地基检测设备;张拉千斤顶;精密水准仪、上岗证的人员不少于3人 经纬仪、全站仪、测斜仪、钢弦频率仪、静态电阻应变仪、孔压计、水位计等 混凝土回弹法检测强度、钻芯法回弹仪、钻芯机、钢筋位置测试仪、600kN拉力试验机、 达到规定检测工作经历及结构 检测强度、超声法检测缺lOOOkN压力试验机、后锚固件 检测工作经验的工程师及以陷、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拉拔仪、碳纤维片拉拔仪、结构构件变形测量仪等 上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测、后锚固件拉拔试验、1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结构碳纤维片正拉粘结强度工程师;每个检测项目经考试验 核持有效上岗证的检测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