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超全
诉讼行为: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一定法律后果的 行为。
民事诉讼中的诉: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一 种制度
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
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
变更之诉:指当事要求改变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同等享有该国规定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
机关可以对限制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的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
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以及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
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法定管辖: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
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是指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
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受理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 亦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包 括经济纠纷、海事海商纠纷)的分工。
裁定管辖:是指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和管辖异议的解决。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
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
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审判组织:是指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
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
合议制:是指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级成的审判集体或者由审判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审判案
件的制度。
合议庭:是指人民法院按照合议
制组成的法庭。
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
法院的裁判或调解书约束的人。
原告: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受理,
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开始的人。
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争执,而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诉讼权
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资格。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亲自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
义务的能力。
当事人的更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将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更换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诉讼权利:是指民事诉讼法根据诉讼的特定需要而赋予当事人用以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诉
讼手段。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的,在
办案过程中合并审理的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而形成的共同 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宜于合并审理但需要分别裁判的 诉讼。
诉讼代表人:是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由该方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为维护本方的利益而
参加诉讼活动的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该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以该当事人的名义代
理该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并维护该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
指定代理人:是指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
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行使诉讼代理权,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授权委托书:是指委托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资格,为被代理人进行诉讼的证明文书,其记载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真实材料。
原始证据:是指由当事人或证人直接感知的或由法律事实原始形成的,即通常所说的“第 一手材料”。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事
实的证据。
派生证据: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
书证:是指以书面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和含义来证明民事案件书面事实的证据。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及痕迹。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当事人陈述: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已经受理但尚未进入调查阶段以前,对于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对案件有证明意义的事实材料,预先加以调查,收集和固定的制度。
本证:是指当事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该事实存在的证据。
诉讼期间:是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期限。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时间。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把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人民法院可以出具委托函,附送达回证委托外地有关法院代为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诉讼文书附送达回证交邮局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转交送达:是指在不宜或不便采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将诉讼文书通过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的送达方式。
送达回证: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完成送达行为的送达证书。
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
法院调解: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
财产保全:是指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的保护性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采取的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临时措施。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内的给付之诉,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
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为了保证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对故意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在某种情况下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
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命令其退出法庭的一种强制措施。
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强制令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强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