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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分为二的认知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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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分为二的认知和评论

一分为二原是中国古语,最早出自北宋,南宋朱熹明确用了这一术语:“此只是一分为二,节节如此,以至于无穷,皆是一生两尔。” 在马列主义著作中,列宁最早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中提出。而后,毛泽东进一步阐发了这一思想,并在之后的著作中多次论述和应用。一分为二从此在中国社会广泛传播和应用。

毛泽东提出:一分为二,这是个普遍现象,这就是辩证法。一分为二一般是指一切事物、现象、过程都可分为两个互相对立和互相统一的部分。

事物的“一分为二”即事物可以分成两个互相对立、互相统一的部分,属于哲学范畴。例如,中国加入WTO的影响可以分为积极和消极,中国的高考制度对学生既公平又不公平,一个人比较高既方便又不方便。互相对立,是两者矛盾不可调和。因为互相统一,所以在“分”的过程中要用统一标准。这使“对立”又区别反义词,对于同一标准,一个人不能既高又矮,不能既瘦又胖。

挑战和机遇,祸和福……用这些词语评价一件事物时,都是在用一分为二分析。一分为二虽已渗透中国社会方方面面,但它不是“普遍现象”,也不是“辩证法”。

首先,一分为二不是普遍现象。它不适用于一切事物,不是任何事物都适合一分为二。如果一分为二适用所有事物,那么一个杀人犯一定会有人性的光辉,一个弱小的国家一定有强大突出的领域,一个好人一定有恶的一面,一件事物存在一定有其合理之处……这就是一分为二,任何一个具体的事物都具有两个相互对立的部分。一个好人一定会有作恶之时吗?一个普通人做了一件值得全社会称颂的好事,他是好人但他不作恶。一个杀人犯一定会闪烁人性的光辉吗?他可能连疼爱自己的父母都杀,毫无人性。古人说“地球是方的”,这个命题就完全不存在合理之处。

其次,辩证法不是一分为二,辩证法包括一分为二。我们不能说女人是人,所以人是女人。辩证法和一分为二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运用一分为二时,要结合辩证法中的矛盾观点、发展观点和联系观点。如果单纯的把辩证法当做一分为二,把一分为二当做全部的辩证法,那就会产生类似的“强奸也有好处,我们强奸吧”“学雷锋做好事也有坏处,我们别学了吧”等等诡辩的观点。

用一分为二分析事物时,忌参照物模糊化。一分为二一定要清晰参照物,并在分析时贯彻,不可中途易辙。例如杀人,对于被杀之人,他如果对生命渴望,过早结束生命对他来说弊大于利。因为人已死,所以对于活着的人来说无法作为参照物。唯有法律,一视同仁。根据相对客观的法律结合人伦情理,进行裁决,才能得出“随意杀人有罪”。

综上所述,一分为二的思考能使我们看待问题的角度多样化,促进深度思考。但要警惕陷入诡辩的死胡同,综合运用辩证法。不能将一分为二奉为信条,就像“抗生素很有效,什么病都吃抗生素,不出问题才有问题”。一分为二不是普遍的真理,可以使用但不能盲从。

对一分为二的认知和评论

对一分为二的认知和评论一分为二原是中国古语,最早出自北宋,南宋朱熹明确用了这一术语:“此只是一分为二,节节如此,以至于无穷,皆是一生两尔。”在马列主义著作中,列宁最早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中提出。而后,毛泽东进一步阐发了这一思想,并在之后的著作中多次论述和应用。一分为二从此在中国社会广泛传播和应用。毛泽东提出:一分为二,这是个普遍现象,这就是辩证法。一分为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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