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迪尔凯姆的“社会事实”
一、社会事实的涵义
迪尔凯姆开创性地提出社会事实(社会现象)的定义:“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定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也就是说,这个“社会事实的存在不取决于个人”,而是“先于个体的生命而存在”,“以外在的形式强制和作用于人们,塑造人们的意识”。他在书中提到的社会事实有:政治团体、宗教、政党、行会、法律、规章制度、行为准则、语言系统、教育、社会潮流等。此外,他还要求把社会事实当作“物”来对待,研究社会事实就要去观察、认识、解释,而非主观定义或者预设。其实,迪尔凯姆要强调的是社会事实像物质事物那样具有的客观性,从而把社会事实同那些发生在个体心理的心理事实区别开来。结合他在本书第五章对社会形态学、社会环境的讨论,可以将他所指的社会事实概括为两类:“一类是物质性的社会事实,包括社会、社会的构成部分(如政党、政治团体、行会、教会等)和社会的形态成分(如人口密度、交通设施等);另一类是非物质性社会事实,包括道德、集体意识和集体表象(如思维方式、价值模式等)和社会潮流(如自杀潮流等)。”但统观全书,迪尔凯姆更重视非物质性(观念性)社会事实,像道德、法律、宗
教、社会习俗等,它们就像空气一样无时无刻地环绕在每个社会人的周围,以渗透的方式进入个体的内心和意识,从而支配、塑造个体的社会化过程。 二、社会事实的特性
(一)外在性(外在于个人意识)
对于个人意识而言,社会事实是外在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独立发挥作用的。这里的“人”,是指“完全孤立和抽象的生物学的个人。社会与个人的对立的真正涵义是在‘社会体系’与‘自然属性’之间,在文化和自然之间划出一条界线来。”对社会事实外在性的界定,就使社会学和研究可以思维的个人的心理学撇清了界线,也把社会学研究中的生物还原主义倾向抛在一边。此外,这里的“外在性”也包含了“先在的实在性”的意思。迪尔凯姆认为集体现象就是一种先于我们的个人的实在,“它存在于整体中的每个个体,是因为它已经存在于整体,而不能说它存在于整体,是因为它已存在于个体。”那么对于每一代人来说,意识形态、法律、社会组织等都是先于他们而存在,而不是由他们创造。这在逻辑上有些说不通,一个相对偏激的反驳可以是:那么这些先在于人们的意识形态、法律等社会事实究竟是谁创造的呢?毫无疑问,它们是集体的,也是累世的创造,那么一个现象之所以能成为集体的,正是集体中的无数个体们的共同作用。显然,迪尔凯姆在肯定社会条件和客观因素对于个人的外在性、先在性以及引导我们从社会因素和社会环境中去寻找
行为根源具有重大意义,但不能否认其由于过分强调外在性和先在性而忽视个体的意义,因而没有达到历史唯物主义的结论。 (二)约束性
就是社会事实对个体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而且这种带有强制性的力量时刻存在。本文尝试将这种约束性力量分为三类:一类是显性的约束,如法律,法律惩罚就是维系其约束力的武器;第二类是次显性/次隐形的约束,它不是强制的,但却是客观存在的。比如社会既有的信仰、社会习俗惯例等,他人的嘲笑和疏远就是对触犯者的惩罚;第三类是隐形的/不直接发生约束作用的约束,如市场规律,没有人强迫你去遵循,但是经营失败的后果证明它的的确确的存在。此外,对于人们有时感觉不到或者很少感觉到的那一类约束,我们可以通过对它的反抗而找到它的存在。“即便我们有时对所受的压力百依百顺,但也只是掩盖了而不是消除了这种压力。”总之,迪尔凯姆认为的社会事实的这种约束力就像空气,我们虽然感觉不到空气的重量,但实际上空气的重量是一直存在着。 (三)普遍性
社会事实的普遍性源于它的整体性,因为某种社会事实存在于社会整体之中,所以它必然就存在于社会个体中,通过社会个体对它的具体的、个体化的不断重复,就加强了这种社会事实。在迪尔凯姆看来,这种普遍性不同于具体现象的普遍性,而是强加于个人而后再由个人重复的团体状况。本质上强调的仍然是整
体/集体之于个体的意义。 (四)社会事实的新特性
前文已经提到,迪尔凯姆对社会事实特征的阐述并没有达到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因此本文认为结合社会历史纵向发展的角度,社会事实还具有:内在性和可选择性、个体创造性。 三、社会历史情境性 (一)内在性和可选择性
迪尔凯姆用集会的例子论证社会事实的外在性和强制性。他说:“集会发生的激情、义愤、怜悯等情感方面的巨大冲动,不是产生于任何人的意识,而是来自于我们每个人的外部,不管我们每个人愿意与否,都会受感染。”即便是“一些单独的个人,他本来是不会做出坏事来的,但一旦他们成群结伙,便会不由自主地参加狂暴活动。”诚然,社会事实的确具有外在于个体,不以个体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性,大众也具有一定的盲从性,个体容易受到群体感染做出群集化行为,但是迪尔凯姆把这种外在性和强制性绝对化了,他忽视了个体的能动性和选择性。仍以集会为例,这些“激情、义愤、怜悯”等情绪难道不也是产生于个体内心吗?真实,每个个体无论是自发的还是后发受感染的,他们内心产生的情感和决定才是促成集会的共同基础,受感染毕竟是外因。尽管每个人都会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外在的东西的影响,都会受外在的固有规律的约束,但是每个人始终都有自主选择和决定的能力,绝不是迪尔凯姆笔下的“没有办法”的
人。 (二)(个体)创造性
迪尔凯姆一再强调社会事实“存在于整体(指社会)中的每个个体,是因为它已存在于整体;而不能说它存在于整体,是因为它已存在于个体。”换句话说,社会事实是先存于个人的,个人只有被动接受。显然,作者把社会事实的客观性过分夸大化,而抹煞了个人的主体创造性。纵观人类文明发展史,就是一部波澜壮阔的人类创造史。即便是迪尔凯姆定义的宗教、意识形态、法律等社会事实也是累世的创造和继承。尽管人类个体始终受到来自外在的客观事实的规律性约束,但也是先在社会事实的继承者、改变者,是新的社会事实的创造者。 (三)社会历史情境性
其实,社会事实的约束性作用和普遍性是受具体时空限制的,前两者只有在特定的历史时空内才会发生作用,这和不同文化间存在差异有必然联系。以人际间的沉默为例。在中国、韩国、日本等东方国家,“沉默被赋予较多积极意义。中国古训有‘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表达了中国人对沉默的向往;汉语中的一些成语如‘祸从口出’‘言多必失’都告诫人们不要多说话;而日本茶道的最高境界则在于‘寂’;”相反,在大多数西方国家,沉默并不被容忍,在他们的文化中,“沉默往往意味着无所事事、无话可说,是交往中最不理想的状态”。这是空间对社会事实的限制。又比如,中国古代的一夫多妻制。在封建社会,一夫多妻是普遍的社会现象,人们还以妻子的数量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