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总协议(doc 6页)
编号:
委托贷款总协议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号: 。
1.3委托人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或 年 月 日前)一次或分次将委托资金全额存入前款账户。 ▲▲1.4委托期限内,委托人如需使用委托资金存款账户内资金时,需得到受托人的同意。
1.5委托资金存款账户内的委托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计付利息。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办理手续
▲▲3.1本协议项下每笔贷款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均由委托人自行确定。
▲▲3.2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利率等不符合法律及受托人的相关规定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发放该笔委托贷款。
3.3每笔委托贷款的金额以贷款发放时委托资金存款账户余额为限。本协议项下累计发放的委托贷款总金额以本协议第1.1条确定的委托资金金额为限。
3.4发放每笔委托贷款前,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应订立《委托贷款单项协议》,同时委托人应向受托人出具《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授权放款通知书》。受托人发放贷款时从委托资金存款账户内扣划委托资金。
▲▲第四条 委托贷款的风险承担
根据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贷款单项协议》发放的委托贷款,其本金未能按时完全收回、利息未得按时足额支付的风险及其他信用风险,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费用承担 5.1委托贷款手续费
委托人同意按本协议项下的各《委托贷款单项协议》和《委托贷款展期合同》(如有)之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并授权受托人从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或本协议第1.2条确定的委托资金存款账户中主动扣收,而无需另行征得委托人同意。 ▲▲5.2其他费用
受托人因办理委托贷款需支出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委托人催收委托贷款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公证费、仲裁费、差旅费等均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预付相关费用,受托人在未收到相应费用前,有权不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 委托人陈述及保证
6.1委托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6.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委托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和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委托贷款总协议(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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