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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及维权途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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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及维权途径探究

作者:张燕

来源:《山西农经》2019年第24期

摘 要:土地收益分配权是农村妇女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该项权利往往被剥夺或限制,尤其对离异或已婚妇女不分或少分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还存在出嫁女离异后回娘家租赁村集体土地后,土地被征收索要土地补偿款的不合理诉求等情况。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现状、征地部门职责、司法救助途径等几方面进行探究,实现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的理性认识。

关键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司法救助;集体土地征收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24-0079-02 ; ; ; ; 中国图书分类号:F323.89;D669.68 ; ; ; ;文献标志码:A

中国传统农耕文化“夫为妻纲”的思想中,妇女的地位基本可以用“伏于人也”来形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脚步不断加快,在城市开发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中,城市建设用地需求不断释放,通过政府进行土地储备,农村土地逐渐被征收用于城市建设[1]。在这个过程中,村民通过土地征收款和附着物补偿款获得经济补偿,农村婦女作为权益人,出现了应享受权利被剥夺的情况[2]。 1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 1.1 ;合法诉求被忽视

以河北省邢台市“吴文英获赔案件”为例,离异后的吴文英通过司法途径最终获得应有的土地补偿。在农村妇女离异后,其户口和子女户口如在夫家村庄,且离婚后依法分得土地,那么土地被政府征收后补偿款应为其所有。但由于土地无法同人员流动一并转移,夫妻离婚后妇女在分割土地时的权利往往被剥夺或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1.2 ;不合理诉求矛盾多

随着城镇化不断发展,整村拆迁情况屡见不鲜,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土地补偿矛盾骤增。在20世纪90年代,一些出嫁女因丈夫家较为贫困,因此选择回到娘家居住。在土地调整时,为解决出嫁女一家生活问题,会出现临时租赁村集体土地的情况,但土地并未直接分到其名下。在后期进行的土地征收中,如出嫁女严格履行租地义务缴纳租金,一般情况下,地面上的附着物是补偿给本人,但土地补偿款归属于村集体。现实情况是,出嫁女往往由于对征收土地进行了多年耕种,要求将土地补偿款一并归其所有。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及维权途径探究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及维权途径探究作者:张燕来源:《山西农经》2019年第24期摘要:土地收益分配权是农村妇女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该项权利往往被剥夺或限制,尤其对离异或已婚妇女不分或少分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还存在出嫁女离异后回娘家租赁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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