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出厂证》管理标准
1总则
1.1物资出厂遵循“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1.2签订业务合同的单位为开具物资出厂证主管单位。 1.3所有物资出厂需凭有效《出厂证》出厂。 2 《出厂证》分类
2.1产品类《出厂证》:适用于钢材产品、化工、气体(含液化气体)等产品以及科研、试验用样品等。
2.2设备类《出厂证》:适用于施工机械、机电设备、仪表仪器、备品备件及修复备件、甲供物料、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工器具等。
2.3原材料类《出厂证》:适用于在制品、主、辅原料、燃料、油脂、耐材、建材、五金、循环包装材料、办公用品等。 2.4废旧物资类《出厂证》
2.4.1适用于废钢:包括渣钢、渣铁、报废(闲置)设备和废旧备件中不可利用的钢铁金属料;
2.4.2适用于废旧物资,即在生产、基建、改造(维修工程、技改项目)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旧物资、材料及边角余料(包括包装材料、锌渣、镍、铜、铝等各类有色金属、黑色金属、运输胶带、轮胎、橡塑制品、耐火材料、电线电缆、电器电料、五金、磨具磨料、工器具以及从工业废弃物中分选出的以上各类物资等)。
2.4.3适用于报废(闲置)设备,即机、电、仪、计算机等报废(闲置)设备。
2.4.4适用于废旧物资:包括生产、检修、维修工程、科研、技改等项目所产生的各类废旧物资。 2.4.5适用于工业废弃物。 2.4.6适用于生活废弃物。 2.4.7适用于建筑废弃物。 2.5自备资产《出厂证》
2.5.1适用于公司、其他分、子公司自备资产以及委托子公司管理的绿化物、消防设备(产品类、废钢除外)。
2.5.2适用于参与公司生产、基建、检修、维修、技改、科研业务的协力单位的自备资产(绿化物、废旧物资除外)。
2.6专用《出厂证》
2.6.1适用于夜间、节假日生产、设备抢修以及抢险救灾等急需出厂的物资。
2.6.2中转物资《出厂证》:适用于泊靠公司码头、铁路站台的中转物资(包含需检验检疫销毁的木包装箱)及泊靠公司码头船舶的补给、修理物品。
2.6.3马迹山港区《出厂证》:适用于马迹山港区所有出厂的物资(含中转物资)。
2.6.4适用于无准发报告和产品质量保证书或产品说明书等的可利用材。
2.6.5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能源公司的设备、材料。 2.6.6适用于工程项目部管理的设备、材料及协力单位的自备资产。 3 专用章编号、主管单位、出厂证类别、适用物资、出厂门岗号(见附件一)。
4具体要求
4.1总部2、3、5号门、区域3号门禁止货运车辆进出。10号门实施封闭,禁止各种车辆进出。6号门除水渣、废钢和持通行证车辆外,禁止各种车辆临时进出。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1、4、7号门进出。
4.2总部4号门每日18:00至次日早上6:00实施封闭,在此时间段从4号门出厂的物资改为1号门出厂。
4.3出厂时间
4.3.1《出厂证》开具后三十分钟内有效,超时作废。
4.3.2产品、生产用外委修复的轧辊、工作辊、紧急修复备件、大块外加工废钢、生产用辅原料(含大院与区域互供料)、绿化物、生活废弃物、工业废弃物中的水渣、罐装车运输的磨细粉煤灰、罐装车运输的除尘灰、罐装车运输的泥浆、从固废弃场除尘灰筒仓装置装车的湿除尘灰、脱硫石膏、中转物资中需检验检疫销毁的木包装箱、资材备件采购的可循环使用的耐材金属结构件与包装材料、库存共享、抢修、急修等物料可全天出厂。
4.3.3除4.3.2以外的其他物资在当日8:00至当日17:00出厂。固废钢渣双休日、节假日当日8:00至当日17:00出厂。
4.3.4每年6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在当日16:00至次日10:00出厂。 4.4《出厂证》制作
4.4.1《出厂证》由安全保卫部统一制作,手工填写出厂证样张(见附件二);电子打印的出厂证样张(见附件三);物资出厂证申领表样张(见附件四)。
4.4.2《出厂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出门时交门岗查验,第二联为 记账联,第三联为存根联。整本《出厂证》开完后,各主管单位凭《物 资出厂证申领表》和已使用完的《出厂证》存根联领用空白《出厂证》 并做好发放记录。
4.4.3《出厂证》各联保管期为三年,出门联和存根联安全保卫部 统一保管,期满后负责处置并做好记录。
4.4.4新增主管单位开具物资出厂证的,其《出厂证》专用章编号 顺延。
4.5开具《出厂证》要求
4.5.1各主管单位开具物资出厂证的范围见《股份总部厂区进出门管理程序》
4.5.2各主管单位明确主管人(C层级及以上主管领导),确定开证点、开票人,开票人必须为集团公司正式员工。主管人,开证点、开票人经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报安全保卫部备案。
4.5.3开具《出厂证》时,开票人确认实物后根据《出门证》样张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出厂证》不得错填、漏填、涂改。
4.5.4开具《出厂证》,所需出厂物资少于物资名称栏时,对空白栏进行划销;所需需出厂物资多于物资名称需附清单时,在所附清单上加盖单位公章、开票人印章,并注明《出厂证》编号、开具日期。 4.5.5开具的《出厂证》,同一开证点实行一车一证;不同开证点 在物资清晰可验证的情况下,可以一车多证。
4.5.6各子公司对本单位申请出厂的自备资产,应核实出厂的物资 和运输车辆车号并进行照相固定,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主管人(开
票人)应对物资出厂申请单、实物照片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开具《出 厂证》并在实物照片上签字。出厂时实物照片和《出厂证》一同交门 卫查验。
4.5.7空白《出厂证》遗失,应立即报告主管单位、安全保卫 部,同时在《日报》上声明作废。
4.6对于外单位随车进厂需再出厂的物资,各主管单位应建立流程、事先审核确认、提供有效证明后方可出厂。
4.7违反物资出厂证管理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伪造《出厂证》或利用《出厂证》进行违法活动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附件一
专用章编号、主管单位、出厂证类别、适用物资、出厂门岗号 出厂证 主管单位 专用章编号 营销管理部 1号专用章 水渣 2号专用章 3号专用章 4号专用章 5号专用章 6号专用章 能源环保部 化工公司 制造管理部 发展 研究院 气体产品 化工产品 试验类样品 本公司产品 科研项目设备、工器具;科研类样品。 钢锭模、锭盘、水冷件、钢结构件、渣包、木7号专用章 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模、产品附件、其他铸件;电气盘、箱、柜及相关附件。 8号专用章 能源环保部 气体产品(氧、氢) 1、4、7、9号门 2、5号门 1、6、7、9号门 4、5号门 6号门 1、4、7、9号门 1、4、7、9号门 1、3、6、7、9号门 1、6、7、9号门 1、6、7、9号门 1号门 1、2、5号门 1、2、5号门 2、5号门 4、5号门 2、4号门 类别 钢铁产品、副产品及产成品辅助资材等 出厂证适用物资 股份总部 1、6、7、9号门 出厂门岗号 区域 1、4、5号门 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