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评价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特种设备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特种设备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从事特种设备领域的科学研究、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评审通过,并获得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特种设备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经评审通过后,在相关部门发放的专业资格证书中的专业名称为“特种设备”。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诚信执业,勇于开拓,努力完成工作任
务,不断学习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积极为我省特种设备事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
(一)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规定的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学历资历条件的。
(二)按本条件所附评价标准,自评达到规定分值。 第七条 除符合相应的免试条件的申报人员外,凡年龄在45周岁(不含)以下的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的,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4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
第八条 其他要求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期考核“合格”以上,且应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三章 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九条 建立特种设备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详见附件),并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条 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质监局,授权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承接具体评价工作,并加强对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管。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按我省相关规定,建立高评委专家库,并组建年度执行评委会和专业审议组。
第十一条 专业审议组根据评价标准,综合运用面试答
辩、论文盲审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评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年度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符合第五条,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高评委同意,可直接晋升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八名获奖人员、二等奖前五名获奖人员及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四名获奖人员;
(二)国际标准主导制订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为任现职后取得,并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特种设备是指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二)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特种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