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解
1、经济法基本原则指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过程,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 2、它具备以下特性:
(1)国家干预性,产生和形成于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特殊领域之中,非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原则不能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全局性,贯穿于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全过程,既包括立法的原则,也包括执法的原则;
(3)决定性,必须对经济法的内容和体系具有决定性作用,体现经济法的精神实质和存在地位;
(4)指导性,必须对经济法的实施具有指导和推进作用。 3、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概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⑴协调经济原则。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主要作用。市场经济的生机来源于竞争,由于自由竞争自身并不具备连续性,自由竞争按着优胜劣汰的法则,会出现强大的垄断势力,导致市场失灵。实行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相结合,是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两者的结合必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既要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其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基础性的积极作用。又要更好地体现政府存在的价值.。“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实现经济资源的高效、合理配置。
⑵利益兼顾原则。经济法保护一切合法的经济利益。既要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又要有利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利益兼顾要正确处理以下四种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⑶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环境保护、治理等社会性问题。持续性原则的核心是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必
需协调发展。国家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都需要适当调整其国内和国际政策,通过政策对市场经济的运行从总量上和结构上进行调节,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实现可持续发展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