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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债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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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2020)考试辅导 第九章++债权法律制度

第59讲-债的构成要素、债的发生原因 第九章 债权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2019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综合分析题 考核分值 4 2 5 20.0 2018 4 4 2 18.0 2017 8 3 6 30.0 2020年本章新增、修订情况 1.根据《民法典》对教材内容进行修订 2.新增若干合同分类 3.新增“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等 目录 第一节 债法基本理论 本节考情分析 2019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综合分析题 考核分值 知识点1:债的构成要素(掌握)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 (1)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有请求其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即债权;享有债权的当事人谓债权人。 (2)他方负有为满足债权人的请求而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即债务;负有债务的当事人谓债务人。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原创不易,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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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2 7.5 2018 1 1 3.5 2017 4 1 8.0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2020)考试辅导 第九章++债权法律制度

(1)对待给付之债:双方当事人互为给付,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2)非对待给付之债: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只承担义务。 如:赠与合同、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二)债的内容

1.债权的概念: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2.债权的特征 (1)债权是财产权 (2)债权是请求权 (3)债权是对人权 (4)债权是相对权 (5)债权具有相容性 (6)债权具有平等性

(7)债权的内容可以法定、也可以约定 (8)债权具有期限性

3.债务的概念:债务,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必须向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4.债务的特征

(1)债务具有特定性(法定或当事人约定) (2)债务具有期限性 (3)债务履行具有强制性 (三)客体

债的债权与债务共同指向的特定行为即为债的客体,如: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以及不作为等。

【提示】该特定行为在民法上被称为“给付”。 【总结】债的构成要素

知识点2:债的发生原因(掌握) (一)合同

1.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产生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提示】合同是引起债发生最主要的原因。 2.合同之债的特点

(1)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

(2)基于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3)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相向 (4)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 (二)缔约过失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者信息; (4)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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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缔约过失之债的特点

(1)缔约过失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 (2)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过失

(3)缔约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 (三)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如悬赏广告。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2020新增) (四)侵权行为

1.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致害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侵权人也应当向被侵权人进行赔偿,双方因此形成债的关系。 【提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行为之债的特点

(1)由不法行为引起:该不法行为侵害民事主体受保护的人身、财产权益

(2)由加害人的单方行为引起:与受害人的意思和行为无关,受害人只是被动地受到侵害

(3)属于法定之债:其发生、构成要件、内容均由法律明确规定,且不得预先以约定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4)侵权行为之债的内容主要为赔偿损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但不以财产性责任为限,还包括非财产性责任,如赔礼道歉 (五)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物的人,称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称本人。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2.无因管理之债的特点

(1)以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引起

(2)被管理的事务,可以是事实行为(饲养他人走失的羊),也可以是法律行为(为修缮他人房屋而购买建筑材料)

(3)法定之债

3.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管理人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3)管理人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4.无因管理的效力(2020新增)

(1)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更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2)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时,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3)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4)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六)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发生以后,即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依法发生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2.不当得利之债的特点

(1)由一方当事人取得不当利益的事实而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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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债权法律制度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2020)考试辅导第九章++债权法律制度第59讲-债的构成要素、债的发生原因第九章债权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2019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综合分析题考核分值42520.0201844218.0201783630.02020年本章新增、修订情况1.根据《民法典》对教材内容进行修订2.新增若干合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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