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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省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规定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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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省级农业财政专项资

金预算管理规定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财政监督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本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农口部门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有专项用途资金。

第三条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述财政资金中用于农业、农村生产、生活项目建设和农业事业发展的、有专项用途的建设资金。用上述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称为农业财政项目。

第四条农口部门是指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水产、气象、扶贫、农垦和乡镇企业等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 第六条农业财政项目的选择原则:

1、符合全省农业发展规划,符合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和建设重点。

2、符合公共财政原则。

3、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4、符合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原则。

5、符合统筹兼顾、重点突出、合理安排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的预算编制

第七条农业财政项目预算管理要建立项目库。省级农口部门建立部门项目库,省财政厅建立农业财政项目库。项目管理按照《河北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份向省级农口部门部署计划年度农业财政预算编制工作。

第九条省财政厅提出《省级年度农业财政资金预算编制纲要》,报省政府审批后下发省级农口部门。

第十条省级农口部门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年度农业财政资金预算编制纲要》,编制本部门计划年度农业财政项目预算建议计划,并于8月上旬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农业财政项目预算建议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立项依据、项目概况、建设内容、实施区域、投资方案、预算建议金额和专家论证意见(不含续建项目)等,并附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于8月底将省政府批准的农业专项资金支出限额下达给省级农口部门。

省级农口部门根据支出限额,调整农业财政项目预算建议计划,于9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农口部门的农业财政项目预算建议计划和计划年度的财力状况,提出农业财政项目预算安排建议,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商省级农口部门后报送省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级农口部门提出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其中有条件的可由省级农口部门和省财政厅对项目的建设单位实行公开招标,择优确定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项目的招标方式,可由省级农口部门和省财政厅在全省范围内直接组织招标;也可视项目情况由省委托市在市辖范围内组织招标。

第十六条委托市级组织的招标,市农口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将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和中标结果联合上报省级农口部门和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省级农口部门将农业财政项目的具体单位、支出细目和实施方案编入农业财政项目预算建议计划,签署部门意见和加盖印章后报送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无误后,编入部门预算建议文本。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年度预算是项目实施和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项目单位和项目实施地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需逐级上报原批复机关按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农业财政项目要逐步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管理和工程监理制。对较大项目的工程监理,由省组织统一招标确定的监理公司负责。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和项目实施地区在实施和验收项目时,实行项目实施单位、监理单位和管理单位相分离的制衡制度。

第二十一条对农业财政项目中涉及到的大型工程、大宗物资、劳务等项采购,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地区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实施招标采购。

第二十二条农业财政项目建设期一般为一年。凡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应按期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和行业建设标准。对确需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连续两年结转。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业财政项目的资金拨付,应逐步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对暂未开展财政集中支付的地区,对项目资金推行同级财政报帐制管理。农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按季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拨付计划,财政部门及时审核并以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方式拨付。

第二十四条省级发生的项目管理费由省统一从省级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中提取,各市、县不得从省下达的项目资金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省级项目管理费由省财政厅依据项目管理的业务量和省级项目预算金额的大小实行定额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规划设计费用; (二)专家评审费用; (三)监理与监测费用; (四)业务培训费用; (五)检查验收费用; (六)相关资料印刷费用; (七)其它与项目有关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市、县为开展项目而发生的管理性费用应从本级农业财政预算中安排解决。

第二十八条项目资金的使用顺序是:先用自筹资金,再用县、市资金,后使用省下达的项目资金。财政集中支付或报账提款顺序也照此执行。

第二十九条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制度。项目单位的财务机构和项目县的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会计核算制度,按照项目资金性质和预算收支科目设置账薄进行专账核算,全面反映和核算项目资金的收支活动,并建立项目资金活动档案。

第五章绩效评估与资金监督

第三十条对农业财政项目逐步实行项目监测评价制度。省级农口项目主管部门应对实施项目实行跟踪监测评价,项目竣工后,出具项目监测评价结果。与竣工验收报告一起作为项目绩效评估的依据。

省省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规定精修订

省省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规定SANY标准化小组#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资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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