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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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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增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北京建筑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依本制度对安全生产有贡献的部门和员工进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处分。奖励与处分,须以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的形式进行,表决通过。任何奖惩决议,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须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对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四条 对员工的奖励和处分决定须依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奖励的等级与处分的轻重要与员工贡献的大小和责任的轻重成正比。奖励与处分要充分体现民主性原则,要充分听取工会和广大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奖励和处分的依据、标准要向全体员工公开。奖励与处分的整个过程要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第五条 受奖惩的员工对奖惩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申请复查,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员工作出的奖惩是最终决定。

第二章 奖励

第六条 对安全生产有贡献的单位和员工,依其贡献的大小,依本制度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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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奖励分为四级,分别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各级别奖励应拉开档次,切忌搞平均主义。对部门的奖励可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对个人的奖励可发放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授予荣誉称号等。具体每级别奖所包括的奖励形式,和奖金数额,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灵活确定。

第八条 奖励的对象要有重点,侧重奖励在生产一线的生产安全第一责任者、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员工以及为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九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公司或各部门给予奖励,具体奖励的标准,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的原则确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企业规章制度,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三、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害的;

四、在安全生产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第三章 违法(规)纪律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依照本制度本章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除本章规定的纪律处分内所应包括的对工资、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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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应扣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违法(规)员工作出罚款和其它只有法律、法规才能规定的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不得作出超出这六种处分外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对员工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第十四条 对开除处分,除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外,一律须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它处分,须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员工违纪的,应当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对员工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员工本人;员工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对员工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任何纪律处分决定,须至少依次经过如下程序,调查核实——征集听取员工意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讨论——表决。

第十六条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受降级处分的,按所降至的级别确定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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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处分期间,除受警告处分奖金减半外,其他处分,停发奖金。 第十七条 员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八条 违反劳动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情节的轻重,分别情况,对违纪部门和个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新员工进入公司未进行 “三级教育”,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务合同”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二、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自查无记录或安全检查不认真,对问题不登记、不整改的;

三、未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分析会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无文字记录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 第十九条 违反劳动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情节的轻重,分别情况,对违纪部门和个人,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工程设计违反“三同时”(安全措施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要求的;

二、在分包工程中未按要求审核分包队伍有效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强令冒险作业,从业人员无章可循的; 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接到“安全隐患通知书”不采取措施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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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的;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取证上岗的; 六、未按规定对员工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体检的; 七、未按规定提取或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或者挪作它用的; 八、 阻挠安全管理人员执行监督检查工作的,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情节的轻重,分别情况,对违纪部门和个人,给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没有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

二、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取证的; 四、对作业现场危险源没有进行辩识、评价、制订预防措施的; 五、未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预防事故应急措施的;

六、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七、将生产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八、对生产安全伤亡责任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免除责任或者减轻处罚的;

九、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十、发生重大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时,没有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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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劳动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情节的轻重,分别情况,对违纪员工,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二、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特别重大事故。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安全管理人员在执行本制度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如发现玩忽职守,徇私舞敝、包庇、纵容违章行为和事故责任人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与国家、地方政府、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事业部应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北京建筑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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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增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北京建筑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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